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訂定發布「律師職前訓練辦法」,其中第八條並未觸及學習律師得否同時在校上課之問題,司法官訓練所卻於其所訂定之「律師學習分發作業簡則」(以下簡稱「作業簡則」)中規定學習律師不得在校就讀。故研究所學生於學分未修畢前,倘欲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須先辦理休學,且須於訓練六個月屆滿後方得復學。
教育權與工作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司法官訓練所於「作業簡則」中訂定此等限制人民權利之條文,實有違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及依法行政之原則。
目前職前訓練係採「基礎、實務、綜合討論」之三階段式訓練制度,前三週之訓練係採授課方式進行;則於此段期間內,司法官訓練所若要使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專心研修,可規定學習律師不得任意請假,現行「作業簡則」已有此規定;故學習律師不得在校就讀規定之重點,應係在防止學習律師於律師事務所之實務訓練階段,有未能專心接受訓練之情形。事實上,律師之工作時間有極大之彈性,倘若指導律師認為學習律師時間調配得當,研修課業與處理事務得以併行(如目前許多法官與檢察官,亦係同時修習研究所課程),實無不許指導律師同意學習律師得同時在校就讀之理。且大多數學習律師於事務所實習期間,均係由指導律師給付薪資,並未如學習司法官般,支領國家薪櫸,故倘其確因同時在校上課而未能兼顧實務訓練,咸信其指導律師在績效及執業聲譽之考量下,亦不會坐視該等情事之發生。從事極富挑戰性之律師工作需要不斷地充實新知,律師在研究所修習課程,對其執行律師業務當有極大助益,故就學習律師是否宜於訓練期間在校修課一事,學校、學習律師及指導律師,皆可在衡量利弊得失後,作出一妥適之選擇,而無由主管機關強加限制之必要。
依吾人執業經驗而論,律師工作與研究所教育並無不能相容之處,反之,兩者可達相輔相成之效。當此司法改革風起雲湧之際,深盼法務部亦能及時檢討現行律師職前訓練制度及司法官訓練所「作業簡則」規定之妥適性及合法性,俾爾後之律師職前訓練制度不致再扳殺研究生求學致知及預備工作之權。
(陳長文╱律師╱台北市)
【1995-04-23聯合報 8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