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電廠日來因暴利問題受攻擊,撤公開發行又引發立委及官員批評,筆者不禁聯想到蕭前副總統指出國家發展面臨的危機之一是對公平正義的迷思。
民國八○年代起,台灣缺電嚴重,政府乃參考國外範例開放民營電廠。電廠投資動輒百億,完全由民間籌措資金並承擔興建和營運風險。今日業者賺錢,但日後隨著機組老舊,維護成本勢必降低獲利。在須承擔種種風險下,業者願意投資的關鍵,就是和台電簽訂長期購售電契約。 依經濟部規定,購電價格以不超過台電同類型式發電機組之「避免成本」(台電自行發電之成本)為原則,「避免成本」由台電核算,契約內容也依台電範本。論者現指摘台電高買低賣,但忽略台電電價長期因政策考量無法反映成本,並不適合用來做比較。又有用台電發電平均成本來比較,但這忽略不同類發電機組成本差異極大(核電遠低於燃煤、燃煤遠低於燃氣),要比也應該燃煤比燃煤,燃氣比燃氣,而不能概括看平均成本。另有謂因利率下降,業者產生超額利潤。但當初台電決定採固定利率,也應有其政策考量,畢竟誰能預見廿五年間的利率變動?低利時對業者固然有利,但利率走高時則相反。 「契約必須信守」和「信賴利益保護」是經濟活動安定基礎。民法另有「情事變更原則」來避免「契約必須信守」原則適用過當。若台電認為購電價格因情事變更致顯失公平,自可尋求法律救濟。令筆者憂心者,是政府態度使投資台灣的風險升高。政府傾聽民怨,整頓台電值得肯定,但不能在民粹化的反應下無視業者合法權利。若捨正途法律救濟不走,卻以公權力硬壓業者,不但賠上企業對政府的信賴,也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民營電廠尚有外國投資人,若侵害其權益,政府除了依投資保障協議要補償外,還損及國際形象,這本帳究竟是賺是賠,政府應深思。 |
【2012/07/10 聯合報 101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