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服貿辯論 盼從辯論進化為討論〉,黃國昌教授為文批評,標題是〈喪失靈魂的法律人,不過是魔鬼代言人〉,筆者願借此機會,作無諍之辯。
黃教授的批評之一,筆者說「(服貿)談判過程中百分之百透明不但不可能、甚至完全透明反而會傷及國家利益」,黃教授解讀成「過程透明不重要」,不完全透明等於不透明嗎?
所謂的透明與不透明是相對的概念,或許有人認為馬政府事前溝通的不足,但「黑箱作業」不是公允的敘述。從水平論,依照國際談判實例,各國在進行談判時,因為必須保留籌碼權衡的彈性,沒有一方會愚蠢到讓自己的籌碼「完全透明」,從垂直論,這種談判的ABC,也不是馬政府才有的,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對WTO的談判,難道有在談判前將談判文本、所有籌碼,100%的透明化嗎?黃教授可以有立場,但立場不該凌駕於事實之上,這是討論公共議題時最基本的態度。
黃教授的批評之二,認為馬政府的真意是續建核四,卻訂出「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的命題,與提案人真意相違,筆者卻不置一辭,與ECFA公投時,筆者的主張立場不同。
由立法院提出(核四),與人民連署之公投(ECFA)有其先天的差別。按照《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由立法院提出之公投,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反方;如果題目是「你是否同意續建核四」,豈非變成經濟部要在辯論會上反對續建核四?這顯然是「更不合理」的結果,也因此,筆者在ECFA提出的另一項主張就更形重要,公投的題目,應與現狀相違反,以核四公投為例,現狀是處於興建狀態,立法院公投提案的題目,自然應與現狀違反的「停建」較為合理。
黃教授第三個批評是,當部分人士提倡「拒絕投書中時」,筆者曾作〈應該批判,獵巫就不必了〉一文,反對這樣的活動。
首先要還原的是,該文中筆者批評蔡衍明先生對六四的發言,認為蔡先生並「沒有真切的認識六四的歷史意義,以及參與者的歷史情操。」但筆者反對部分人士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方式,要求投書中時論壇的評論者參與抵制投書或以拒絕投書「表態」,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麥卡錫式的獵巫」,也是另一種反自由精神的負面教材。
筆者的論點,黃教授可以不認同,並提出批評,就如筆者提到的「言論自由的另一層次意義,也正是別人也擁有對你的言論表達批判的自由。」但在黃教授筆下,筆者的文章被解讀成「陳長文比較在意的是為蔡衍明辯護,要學者不要獵巫」,下一句更杜撰出筆者「要NCC趕快同意讓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的主張。這一點,筆者必須勸告身為法律學者的黃教授,任何的論據應有事實的基礎,即便你不認同某個人的意見,也不應該把他沒說過的話放到他嘴巴裡。
台灣號稱是個多元社會,但筆者感受到有時候,好像只剩下二元─與我相同的、與我不同的。而面對立場不同的言論,「有憑有據」這個最起碼理性法則與客觀準據也可以拋棄。只要我設定你是對立者,那麼我扭曲你的意見、把你沒說過的話栽進你的口中,也變得正當性十足,因為「我是天使、你是魔鬼」。當黃教授站在了天使的位置,陳長文被指定為魔鬼時,即便把陳長文沒說的話安在陳長文的口中,無中生有,這也屬「公理正義之事」,反正誰叫你是魔鬼,打擊魔鬼,人人有責,何必管打得是不是事實呢?
而筆者也要另外提醒黃教授,從法律訴訟的角度,魔鬼(如果真實存在的話)當然也可以有代言人。訴訟權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石,捨正當法律程序,誰又有資格來判斷魔鬼與天使?因此,筆者認為,重點不是為誰代言,而是代言的方式,是依據證據、事實、法理,還是虛構事實、渲染情緒。這也是另一個學法之人熟悉的ABC。
最後,筆者並無公職在身,發言只代表個人,我的論據,包括黃教授在內的社會人士接不接受,要如何批評,那是黃教授的言論自由。但我是不是「喪失靈魂的法律人」?這一點黃教授不是上帝,不勞黃教授評判。
「我的良知,是我的言行的最後評判!」這是我在落筆寫每一篇文章時,告訴自己的一句話。
【2013/09/06 聯合報 10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