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淘寶網雙十一購物節,起跑不到兩分鐘就達到人民幣一億元的成交金額,短短三十八分鐘衝過一百億,最終二十四小時的銷售額高達五百七十一點一二億人民幣(約新台幣兩千八百餘億元),和去年相較成長百分之五十八,再度創新高。 Read more
Month: 11 月 2014
龍的魔藥 喝或不喝?
【陳長文@銘傳大學】法律人的全觀視野
讓縣市長選舉=服貿信任投票
馬總統在四年前的ECFA辯論時,曾經比喻「別人已經上操場了,台灣還在綁鞋帶」。可惜的是,如今台灣綁好了鞋帶,卻忽然在跑道上停下來沉思,中韓FTA的簽訂,證明韓國又超前了台灣一圈。
回顧台灣簽署FTA的歷史,所有非邦交國的簽訂,例如台紐、台星FTA都是在ECFA協議之後,可惜的是,又因為服貿的癱瘓,而讓其他FTA談判停滯不前。台灣的走向世界,必須得到對岸的至少不杯葛,這是台灣人民不願看到的情況,卻也是我們無法改變的現實。
服貿,已經躺在立院二年,所謂的「反黑箱」已經證明只是託詞。在野黨持續的癱瘓議事、占領主席台,絲毫沒有一絲「透明審查」的企圖,就足以顯示了反對者就是要實質上阻止服貿的通過,再影響到後續的貨貿。
馬總統說,希望在他任內會完成服貿、貨貿,這是一句好話,也是一句空話。筆者想要請問馬總統:「你如何做到?」人民為了要國民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於是讓國民黨同時擁有行政權和國會多數,但國民黨現在的表現,像個「多數黨」嗎?
請問馬總統,在剩下的任期,如何解決在野黨的杯葛議事?難道就靠幾句言語的呼籲,就能期待在野黨忽然大發善心,自動繳械?
服貿的僵局,在於欠缺最新民意的測量管道。在萬般無奈下,要解決這樣的僵局,筆者認為應慎重考慮,以年底縣市長大選的總得票,作為對服貿的信任投票。國民黨的立場是通過服貿,民進黨的作為是以占領主席台杯葛服貿,筆者建請馬總統公開宣布,讓縣市長選舉,成為對服貿的信任投票,也就是說:「如果國民黨的縣市長總得票高於民進黨,那麼選後行政院就依法將服貿協議視為行政命令自動生效,無須再經國會審議通過」。
相對地,如果國民黨總得票低於民進黨,那就表示民意的確反對服貿,則馬政府就該承認自己的錯誤,將服貿與貨貿議題留待下任總統處理。
可能的質疑是,服貿是中央議題,跟地方選舉並不相關。美國前眾議院議長歐尼爾曾說:「所有的政治都是地方政治」,去年民進黨籍縣市長曾經決議要聯合起來,「行政抵制」服貿協議,就已表示服貿議題當然與地方首長有關。
真正無法釐清的是,縣市首長選舉有複數的考量因素,並不是只考量服貿,將選舉結果作為對服貿的信任投票,是否完全準確?筆者承認,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但除非我們甘心讓台灣的經濟繼續空轉,人民繼續對立,否則縣市長選舉,已經是最準確的民意溫度計。
當然,如果馬總統認為如此的宣示會不利國民黨選情,就表示馬總統自己都對服貿獲得民意支持沒有信心,那又有何正當性推動服貿?相反地,民進黨認為民意反服貿,那麼「縣市長選舉就是服貿的信任投票」等於是幫民進黨助選,更無反對的理由。【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台北市)】
【2014-11-1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起訴喊價式求刑 易流民粹
檢方起訴頂新食安案被告魏應充並具體求刑30年,近日亦就夜店殺警案起訴眾多被告並請求「從重量刑」。其實,「起訴時具體求刑」不僅有違無罪推定,易形成社會「重罪預斷」,且求刑與判刑結果落差,更將損司法信任度。檢方則回應,食安風暴重傷台灣民心,且法無明文禁止;起訴時求刑,可展現政府打擊不法的立場。
起訴時,檢方該不該具體求刑或從重量刑?
在刑事訴訟三角架構中,代表國家發動刑罰權的檢察官、申辯的被告,分別是「對等的當事人」。為落實刑事政策,檢方有「妥適求刑」之義務,但不該在起訴時以未經充足量刑基礎事實之調查而為「喊價式的求刑」。
起訴,是檢方自認掌握犯罪事證已足,依刑訴法將載明「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的起訴書,提交「第三方的法院」審判。接著,「定罪與否(犯罪事實)、如何量刑」兩階段的審理,都需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經雙方辯論,再由法官判決。
起訴不代表「有罪」,被告仍受無罪推定;此時的「犯罪事實、證據調查」僅憑檢察官認定,尚未經審判嚴謹的攻防,有偏頗之高度可能。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之標準。因此,量刑必須斟酌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責任之嚴重程度,逐一審酌57條所例示之事由,具實詳予清點,以充足應審酌之刑罰裁量事實。
以目前檢察官的偵查實務,針對刑法第57條所例示的事由,調查了多少?又有何堅實的事實來求刑?此類起訴求刑,除了漫天喊價,滿足一時人心之快,對於審判中量刑辯論之充實,又有何助益?如認為此類求刑既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而得任意為之,漫天喊價,未來則待被告與辯護人就地還錢,那麼檢察官豈非自貶身價?
19世紀刑事訴訟改革先鋒Mittermaier曾言:「檢察官應力求真實與正義,因為他知曉,顯露他片面打擊被告的狂熱將減損他的效用與威信,他也知曉,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罰才符合國家的利益。」漫天喊價式的求刑,顯然不契合國家賦予檢察官的神聖期許。何況,對此爭議,立法者早已做出選擇。
先入為主是人性弱點。為避免量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立法院在民國92年已修改刑事訴訟法,區分「事實認定、量刑程序」兩階段。例如第288條「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第289條,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均指明檢方求刑時點並非起訴時。
此外,司法實務長期重「定罪」輕「量刑」,量刑欠缺完善制度,妥當性遭受質疑。司法院亦已參考外國的量刑制度,著手建立量刑資料庫等機制。
在刑訴法的上開脈絡下,檢察官與其在起訴時急於求刑,不如落實法庭量刑程序,在審判中扮演妥適求刑的角色:
首先,檢方求刑,須兼顧多重目的,落實刑事法政策,諸如:為被害人發聲、維護公益並嚇阻犯罪、被告更生矯治及防止再犯。
其次,檢方應蒐集被告所有量刑審酌之資料,將抽象的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由(犯罪動機、手段、造成損害、行為人品行、犯後態度)具體化,詳細說明求刑何以從重或從輕。
繼而,透過量刑辯論過程,由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充分辯論,避免量刑偏失於主觀情緒、流於空洞或民粹情緒。
綜上,求刑之妥適時點,應是「法庭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此時事實認定、證據調查、攻擊防禦已近完結,法官已掌握事實及兩造立場,心證不致受不當影響;且訴訟資料充分,才能進行實質量刑辯論,更能保障人權、增加人民對司法信心。
但修法逾10年,檢方卻有法不依,監察院於兩年前已發函糾正。儘管法務部也連續兩次要求檢方「起訴時不得具體求刑」,檢察官仍我自為之(尤其是重大矚目案件)。
起訴時求刑,雖可暫時滿足人心的情感宣洩,成就檢察官正義形象,卻斲傷法治國原則。一個成熟社會不應也不需以此做安慰劑。逆勢引導社會情感邁向進步的法治文明發展並不容易,卻是檢察官為所當為的方向,也才能成就檢察官的尊貴。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4/11/17 中國時報 1031117】
市場那隻看不見的手 不應是政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2日邀請財政部、金管會兩位首長,報告公股銀行對頂新集團的債權保障措施、以及對該集團持有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即「台北101」)股權所採取的策略。民意機構至今仍關切頂新集團的相關事。
日前,財政部協調公股與民股,促使頂新魏家退出台北101經營層,總經理暫由代表公股的董事長宋文琪兼任,宋董事長對媒體表示,「公股就是全民」,因此未來「不會盲目遵守」公股的指示。筆者甚表贊同,卻也感慨:這段談話原本即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竟能成為斗大的新聞標題? Read more
台缺信心 港欠耐心 陸需包容心
「龍」在中國古代表示皇帝,其隱含的意思是人民對政府的期待,就像「龍」一樣可以讓生活風調雨順、國泰民安。今日的兩岸三地,各有不同的政府體制,若以「龍」來比喻,台港陸政府的三條龍,有何不同?
在進入這個主題前,不妨先看一個故事。
有一隻力量強大的龍,有控制降雨的能力,人們奉他為神,還蓋了神龍之廟,終年香火不絕。每當久旱不雨,就拜託神龍降下甘霖。
然而,龍的力量雖大,卻不受人們控制,有時心情不好,會降下過多的雨水,引發洪患,讓百姓對龍的力量又愛又恨。就在一次次的水災之後,人們決定找來鎖鍊,一道又一道地把龍綁得動彈不得。終於,龍再也沒有為非作歹的能力了!
沒過多久,旱災引發了饑荒。人們才又走進龍廟,想拜託神龍降下雨水,龍看著人們,奄奄一息的說:「你看我這樣,還有降雨的能力嗎?」這時候,要請問讀者,如果是你,你會選擇鬆開神龍的鎖鍊嗎?
以龍比喻政府制度,顯然的,受縛的龍指的是民主政治、權力制衡之下的政府,較接近台灣;不羈的龍意喻的是一黨「領導」下的政府,較接近大陸。前者,有失能的危機,後者,有濫權的風險。而香港(澳門),在兩者之間。
每個人有自己的答案,而我的選擇是,受縛的神龍。
民主制度的層層制衡,固然限制了政府為善與為惡的能力,但其更本質的意義是,民主不但是「人民作主」,也是「人民負責」。在每次選舉的抉擇之後,人民終將體認到,最根本應該要為台灣表現負責的人,就是自己。
如果把近幾年大陸的經濟表現與台灣來對比,的確,台灣是不如大陸的。如果再比較兩岸人民對政治的滿意度,我相信,恐怕大陸人民對政治的滿意度也會高於台灣人民對政府的滿意度。
但是,我選擇台灣政治制度的理由很簡單。
第一個,套句經典的廣告詞。經濟成長的「價值」多少?2兆、3兆還是10兆?但「自由的空氣」:無價。台灣的政府雖然有失能的危機,但仍是我們一票票選出來的。政府能力雖然備受批評,但台灣在弱勢保護、濫權防止、自由權利伸張等,都不斷在進步中。
第二個,雖然新聞上的台灣充滿混亂與喧鬧,好像每一天都是世界末日,但如果關掉電視、收起報紙,你會發現台灣有非常寧靜安和的一面。不是至善至美,但確實有很多微小的善良與幸福在生活中處處存在。這是為什麼,在不羈的龍與受縛的龍選一,筆者寧選受縛的龍。
準於這樣的選擇,台灣、香港與大陸,應要有三個「心」體認。
台灣要對自己的政治制度有信心、香港在追求政治制度的改革要有耐心、大陸對於政治改革的倡議要有包容心。
先談台灣的信心,台灣民主發展遇到的問題,都必須靠民主品質的提升來改善。民主沒有特效藥,民主的後果,都能透過民主來矯正,這不容易,所以需要堅定的信心去促成。
再談香港的耐心,筆者支持香港追求民主的努力,但需要更多的耐心,特別是,不要讓「爭民主」的努力,變成「反中國」的情緒,因為爭民主就算大陸民眾未必會聲援,但至少會以「沉默的方式支持」。但如果變為「反中國」,那就是將這些沉默支持逼到對立面。
最後,談大陸的包容心。經濟發展,的確不可缺,有時也會是個膨脹的泡沫,終有到頂的時候,現在,經濟的果實,是維持政權最重要的正當性基礎,但這種正當性基礎,看來是過渡性的,是替代性的。當經濟發展遇到頓挫時,維繫政權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呢?這個問題,也許現在還不會發生,但明天?10年後呢?面對這幾乎必到的未來,大陸方面,就應該要對各種政治制度改革的倡議擁有包容心,因為,那意謂著,從現在開始,就試著去找出、理出未來治理國家(黨大或憲大?)的正當性權源。
如果,大陸希望兩岸朝合甚至統的方向前進,一國兩制,最多只有過渡性的功能,甚至,從香港現狀來看,其過渡性功能的維持,也愈來愈勉強。
要合甚至要統,只有一種永續發展的可能,就是「一國良制」。實施一個普用於三地的好制度,用這個好制度,吸引大家願意成為「一國人」。(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