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偵結阿帕契案,涉案十五人全部不起訴,引起許多民眾不滿,批評軍方雙重標準、檢方是背離社會觀感的恐龍。
首先,阿帕契案涉案軍官確實軍紀散漫,暴露了嚴重的軍紀問題。國軍也因此大地震,包括參謀總長被記過,二十位將校軍官受到懲處。
這些對於軍職人員的懲處都屬於紀律處分,其考量的除了違反法令、怠忽職守,也包括社會觀感、國軍形象。在選擇懲處的方式,主官有較大裁量空間。
軍方處分,以及對於要塞堡壘的認定,大家滿不滿意,可以討論。然而,一旦要上綱到刑事責任,欲將相關當事人身限囹圄以為懲戒,就必須嚴守刑法第一條的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若沒有明文依據,即便有一百萬個鄉民在臉書上要求課刑,很抱歉,除非修改法律、增訂刑責(但對行為人不利的規定,則不能溯及既往),否則,就是不能起訴,更不論處刑。
這道理很簡單,刑事責任從拘束人身自由到剝奪生命,對人之權益影響極重,必須有嚴格的客觀標準與程序。這保障的不是別人,正是目前對阿帕契案不起訴感到義憤填膺的普羅百姓。因為,如果沒有法律為準據就可以判刑定罪,下一個問題,那是用什麼樣的標準與依據來判刑定罪?社會觀感嗎?
如果社會觀感可以推翻罪刑法定,那麼所謂的「社會觀感」是誰的觀感?一旦罪刑法定被破毀,難道要由社會集體公審定罪?甚至,更糟糕的,別以為是「公審」就可放心,其實這更增加了審判者主觀恣意的空間。因為擁有審判權的人,你確定他們不會假「社會觀感」之名,濫行審判?這對無權無勢的普通民眾會是好事嗎?
基此,筆者也認為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一席:「網友對於不起訴的判決無法接受,紛紛在網路發聲,也可以讓司法機關知道網路氛圍,讓法官認知社會的期待為何。」有曖昧討好民粹之嫌,不管法官知不知道社會期待、網路氛圍,都還是必須依法裁判。
以阿帕契案為例,檢察官當然知道阿帕契案引起社會公憤、皆曰可殺,選擇起訴,可以迎合「社會觀感」當英雄,至少,不像現在被「社會觀感」打成狗熊。如果要符合「社會期待」,他是不是應該要選擇起訴?
但是,依法論法,就如檢方對外說明的,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規定,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的認定經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這是所謂的「空白刑法」。在本案中,至少在案發時,601旅並非國防部核定的要塞、堡壘,也無相關的軍事機密核定。檢方無法僅憑「社會觀感」即曲法對彼等起訴。
這也點出了台灣的問題之一,法治受到民粹極大的動搖。社會瀰漫著盛怒情緒,對司法不信任,似乎希望用公審來取代法院。
當然,我們的司法品質也有問題,讓民眾沒信心不是沒道理。特別是過去司法也有一些服務政治正確的劣跡,例如十餘年前的拉法葉案,擔任總統的陳水扁宣稱「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而當時負責偵辦拉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認為罪證不足不應起訴,而檢察總長盧仁發在說服無效的情況下,撤換黃檢察長,指派新的檢察官撰寫起訴書,起訴了雷學明將軍等優秀的軍官,盧仁發此舉已涉及「濫權起訴」。雖然後來法院判相關人等無罪,檢察機關自承起訴不當而未上訴,全案無罪確定。但雷學明等已受司法十年折騰,冤曲誰還?
當時陳水扁之所以如此宣示,檢方之所以起訴無辜者,究其實,不就是為了向「政治觀感」諂媚嗎?
「雷學明」三個字,有可能被抽換為「張三」或「李四」任何人,司法獨立的意義,是既不可以受政治影響,也不可以去討好「社會觀感」,為的就是讓所有人只要行為沒有「違法」,就不必擔心遭到政治掌權者、司法審判者、媒體興風者以「社會觀感」,加罪於己!
民粹公審真的取代法治,我們每一個人都得祈禱,不要有一天,輪到自己成為被綁上火柱的女巫。(陳長文)
【2015-09-01 人間福報 10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