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聯合報以專題報導,指出去年我國最高法院死刑判決定讞及法務部執行死刑案件,創下中華民國司法「雙掛零」紀錄,等於進入「實質廢死」時代!筆者心有戚戚焉。目前死刑定讞尚未執行人數仍有38人,其中邱和順先生已坐監近34年,倘蔡政府「有意」將「廢死」作為政策方針,就該開天窗說亮話,而非用暫緩執行死刑以拖待變!政府有責任向全民交代死刑存廢何去何從。
英國曾持續暫緩近43年死刑執行(最後一次是1964年),直至1998年11月9日英國所簽署之《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廢除死刑之第六號議定書生效,使留有死刑法定刑之規定全數刪除(戰時、海盜、叛國等死刑規定),英國始正式廢除死刑。英國是議會至上之民主國家,具深厚的法治底蘊,暫緩執行期間亦陸續修法,將諸多犯罪之死刑法定刑刪除(包含謀殺罪)。此外,英國從暫緩執行伊始便已「明確」走上廢死之路,不同執政的政黨對於不執行死刑卻有一貫的默契。
我國(台灣地區)對於是否廢死歧異仍大;2020年最新民調,高達9成民眾不贊成廢死。法務部長蔡清祥亦在2018年、2020年分別簽署執行各一死刑犯,可見蔡部長是否採堅定廢死立場也非國人所知。我國強調實定法權威,與尊重判決先例及憲政傳統的英國不同,我們也未必有英國歷時40年不執行死刑的底氣。
對於棘手的廢死問題,當前掌握最多政治產業資源的民進黨及蔡政府責無旁貸,如何完善刑事處罰的最後一哩路需要一個兼具理想及能力的政府,基此,筆者幾點建議如下:
一、 蔡政府要廢死就該面對挑戰、有話直說並推動修法!
事實上,即便我國2009年以訂定施行法方式將1966年兩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大法官在2010年針對死刑案件不受理意見中表示:「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尚非不得科處死刑。」可見大法官仍然認為「死刑」作為法定刑並無違憲問題(參照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但這並不代表廢死沒有討論空間。我國(台灣地區)從解嚴、終止動員戡亂後,歷時近20年,才讓唯一死刑犯罪全數於2006年走入歷史,如今是否徹底廢死是從「法制邁入法治」的艱鉅工程,考驗著蔡政府之決心與治國能力。
死刑制度最為現代人詬病者正是人非「老天」(如果有的話),法官既可能犯錯,死刑的存在將使含冤個案因執行成了不可逆的永遠遺憾。我國仍有共計50條犯罪有相對死刑之法定刑,法官依法審判結果,死刑個案仍會持續出現。從法制到法治的過程需要時間和智慧,廢死也不例外,主政者該做的是設定清楚立場並爭取人民認同。民進黨政府對於廢死立場不宜只做不說。倘「廢死議題」如同「同性伴侶」、「非核」已是民進黨之明確政策,挾行政、立法「絕對優勢」的蔡政府就要勇於面對及承擔,才是對民主法治正確的尊重。
二、 實現公平正義,法律沒有空窗期,蔡總統、法務部長應依法面對死刑存廢!
法務部長有執行死刑之權力,更是義務!不執行死刑是對法治國原則之破毀,枉顧人民對司法公平正義之期待。檢察官出身的蔡部長當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社會要能有效透過司法回歸平靜,靠的不僅是宣示性的司法判決,更重要的是對有罪判決的被告施予應有之刑罰(包括死刑)。但在廢死修法通過前,對無爭議案件蔡部長該依法執行,倘因個人理念已不願執行,蔡部長應參考前任法務部長王清峰的做法─請辭,讓法治回歸正軌。
至於蔡總統,對已經定讞之「死刑」案件,「必要時」可拿出擔當勇於行使特赦。重要的是,蔡總統(兼執政黨主席)應該認真考慮推動修法「廢死」或將《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號及第十三號議定書內國法化!
(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