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聞雕刻國寶朱銘老師因久病厭世,在自宅自縊身亡,也讓尊嚴善終議題再度引發議論。從2000年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2019年具有畫時代意義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我國法治從以末期患者為對象的緩和安寧,到如今「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方式」,在面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等臨床條件前,能預先自主決定是否(或有條件)接受維繫生命之治療或餵養。(參筆者《團圓飯談生死─預立醫療決定,你做了嗎?》)。然而,我國「生死法治」仍缺少重要的「最後一塊拼圖」-《尊嚴善終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
2014年美國甫新婚之29歲Maynard女士,因罹患腦癌第四期(醫生告知生命只剩6個月),選擇舉家從加州搬往「尊嚴死」合法的奧勒岡州居住,並在摯愛的家人好友陪伴、醫師協助之下,安祥且尊嚴的向所愛的人「永別」。相似卻不理想的故事也不免發生在台灣。例如,2018年受敬愛的媒體人傅先生因癌末長年受病痛折磨,受限於台灣並無尊嚴死立法,使傅先生必須強忍病痛遠赴瑞士安排由醫生協助結束生命,令國人既悲痛又唏噓。這些掙扎有一天我們都有可能面對,如何在《病主法》之基礎上完善「尊嚴死」立法已是當務之急!
然而,近日衛福部長薛瑞元接受立委質詢,被問到是否支持尊嚴死議題時稱:「尊嚴死重點在於『借別人的手結束生命』,是否容許醫療人員執行,爭議很大!」但同為衛福部主管之《優生保健法》,早於民國73年訂定「人工流產」(即墮胎)之合法要件,用立法排除醫師執行時違法性之疑慮(亦即,非借醫生手殺嬰),成為《刑法》墮胎罪之阻卻違法事由,何也與之性質相同的尊嚴死立法會「爭議很大」?!一旦尊嚴死立法通過,不也可以作為《刑法》加工自殺罪之阻卻違法事由?!
薛部長又言:「(尊嚴死)與醫師誓詞倫理規範衝突」、「不應由衛福部推動」。筆者納悶,究竟與哪一條醫師誓詞有所牴觸?倘不由主管醫療及社會福利的衛福部推動,難道都要像傅先生、朱先生等無助的病患自立自強?薛部長於心何忍?
薛部長的話盡顯為政者「何不食肉糜」的傲慢及無知,無怪乎被評為「朽木為官、禽獸食祿!」筆者提醒,醫療法治攸關醫療照護體系之完善,也關係到病人之人權實踐。薛部長應做的更多!具體建議如下:
一、世界通行之醫師誓詞「倫理規範」強調「病人自主和尊嚴」,薛部長不該不知甚至視若無睹!
2017年的《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醫師誓詞(The Physician’s Pledge)中增訂了前版所無之:「我(宣誓醫師)將會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我將堅持對人類生命的最高尊重」,世界醫學會認為這是本次更新中最重要的變動!而尊嚴死便是強調當事人在意識清楚下,當身體狀況及痛苦屬「嚴重且不可挽回」狀態,在醫生亦有自主決定是否作為執行者之前提下,依病人意願所進行。如此不僅不違逆醫師倫理,反而能體現醫師誓詞中病人自主權與尊嚴之真諦!
二、薛部長應展現醫者良心,讓尊嚴死可以是我國病人的選項之一,成就亞洲醫療法治值得驕傲的里程碑!
當前包括1937年尊嚴死合法化的瑞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及西班牙法制均已讓尊嚴死成為可能的選項;而美國也已有8個州完全合法,加拿大以公民為限,在嚴格的條件下允許實施尊嚴死。筆者2019年《「病主法」上路後,好還能更好》、2020年《請為「尊嚴死」多留一個選項》之投書,已一再呼籲應加速臨終病人自主及尊嚴之保障。基上,衛福部有責任以蒼生尊嚴善終為己任,讓尊嚴死立法成為中華民國醫療法治史值得驕傲的里程碑。薛部長,你覺得呢?
(作者陳長文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
中國時報2023年05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