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十日就一○九年訴字第一四三五號案做出裁判,判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九三八次委員會決議,對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之中天電視台(中天),以營運不善為由駁回換照申請之處分有「錯誤」且「於法有違」,應重為決定!
如今,主控權已回歸NCC之手,如何走出法制(法匠式執法)到法治(上善若水的良制)的「新聞自由」康莊大道,端視委員們一念之間。筆者提供兩點建議:
一、新聞自由乃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擴大器」,開放和鼓勵應遠重於限縮和處罰:
北高行裁判之新聞稿具體指摘,NCC因「違反換照審查辦法⋯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原處分自於法有違。」又NCC需依北高行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因此就中天請求撤銷違法處分勝訴,就「是否准予換照」及「賠償」部分則尚待NCC重為適法判決而定。
筆者一方面肯定北高行秉持法律人良知,勇於指正NCC決策過程違法瑕疵,而秉持「有疑,有利被告認定」之正確做法,此亦為行政法院審理民告官訴訟應有之審慎態度!另一方面,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非但不是陳建仁(行政院長)口中判決「有輸有贏」的評價,反倒是北高行為尊重「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下,用形式上的敗訴判決留給NCC判斷餘地(決定權)的不得不,實則北高行不認同NCC不予換照決議已盡在不言中!亦即,本案中天雖小輸面子實則贏了裡子!
筆者認為NCC之職責既然是落實憲法言論(新聞)自由之保障,媒體監督理應抱持開放求好而非嚴罰之立場,提供衛星電視台繼續經營並服務閱聽民眾機會。其實,民主社會串流及社群媒體蓬勃發展下,決定媒體去留是市場而非政府!
二、參考廿年前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令國人讚嘆之前例,NCC應放棄上訴、重為換照決議,樹立行政機關聞過則喜(及節制濫權)之良制!
二○○二年民生別墅國家賠償案,原能會測得民生別墅有海砂輻射汙染卻未盡告知義務、造成住戶損害,原能會遭法院判決敗訴賠償。原能會雖得上訴,但是,原能會長官(經法務建議),採聞過則喜果斷放棄上訴之決定,展現政府存在乃為民服務的謙抑本質!這樣的故事值得NCC學習!
筆者投書《行政法院—法治國穹頂上搖搖欲墜的「拱心石」》、《為法治,吳院長就辭職吧!》就是期待法院能臨淵履薄,實踐許大院長口中:「行政法院如同法治國穹頂上的『拱心石』」的招牌!因此,筆者固然了解NCC有權上訴,然執意上訴,最高行雖仍可維持北高行之原判!只是無端司法資源浪費、正義姍姍來遲的成本將是全民埋單,屆時NCC公信力難免蕩然無存!
基上,筆者建議NCC應放棄上訴、重為換照決定,才能達到NCC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的初衷!
(作者為陳長文/法學教授)
聯合報 2023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