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我國時隔二五三天出現本土新冠病毒確診案例。這起「打破紀錄」的案例使全國再次提升疫情管控,也引發社會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數月以來檢疫裁罰的討論。
廿四日筆者於聯合報民意論壇讀到一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胡執行官的投書,認為指揮中心僅對紐籍機師(此次本土案例之感染源)依《傳染病防治法》課以三十萬罰鍰顯有怠惰;該機師刻意隱匿疫調,致檢疫單位險未匡列本土案例,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在行政罰鍰之外為其嚴重違紀行為負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同胡執行官所言,也欣賞其敢言、積極敦促政府的態度!既然其行為符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刑事責任要件,衛福部貴為《特別條例》主管機關並專責防疫,即有積極向地檢署告發的責任。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