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大法官作成了釋字748號解釋,建立我國同性婚姻的里程碑。爾後於10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釋字748施行法》,但仍有所不足,關於此問題,筆者於2022年「完善『跨境』同婚立法,建構驕傲的法律產業!」已有提醒。 今年1月19日,內政部函釋開放跨域同性伴侶(開放外國及港澳,但不含大陸地區)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改正先前戶政機關否准跨域同婚登記,以及駁回人民訴願之缺失。筆者肯定內政部知錯能改,但函釋理由牽強且法律位階薄弱,以及會同陸委會排除兩岸同婚之作法,顯示司法、立法、行政仍有未竟之路,概述如下: 一、 源於大法官及立法者的疏漏 內政部之所以須作出該函釋,源於大法官及立法者疏於將跨...
閱讀更多108年起,司、律考試合一舉行,許多考生會同時報名二項考試,每年約有100多名分數較高的考生同時取得律師與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資格。筆者與晚輩對話中得知,總有雙榜及第的學子在「律師」與「接受司法官訓練」間掙扎,理由是:若在法定期限內未受司法官學院訓練,將會遭剝奪受訓資格,此種規定「迫使」錄取生無法先從事其他職務。今年度的司律考試放榜在即,筆者提出以下建言供參。 一、從法制到法治 法治乃國家進步之前提,也是成就和平、人權、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基礎。民初揮別了滿清的法制沉痾,跨出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法律現代化的跬步,逐步建立「法治」雛型;也於民國20~30年陸續收回領事裁判權;爾後政府遷台,經歷戒嚴...
閱讀更多多邊公約為三個以上的國家簽訂並遵守之公約。由於1971年被「趕出」聯合國(依大會2758號決議),加上「中國代表權」爭議的問題,導致我國批准或加入多邊公約更加困難,這樣的境況何時能結束還在未定之天,簡言之,我國法治建設仍差最後一簣──與世界接軌,將多邊公約「施行法化」納入法體系中,灌溉我國貧瘠的法規範,從將法律視為統治工具的「法制」演變為上善若水的「法治」。 一、只有五部公約施行法顯然不夠! 首先被內國法化的公約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於2009年馬總統任內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人權保障的里程碑。爾後依序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
閱讀更多象徵我國第一件「氣候訴訟」的綠色和平控訴經濟部案件8月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歷經2年6個月後以兩個簡單理由駁回:一、人民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公法請求權;二、司法機關對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如何制定,並無置喙之餘地,僅得於個案為法規合法性之審查,且不及於妥當性及合目的性。 法院上述見解,顯然未意識到極端氣候的嚴重性,漠視氣候公約、《巴黎協定》已具絕對法(jus cogens)的效力,也沒注意到行政院頒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的意旨,既未停止審判,要求大法官解釋,也未能具體回應人民(包括兒童)對於減碳的要求,令人痛心。 對照日前召開的聯合國氣候高峰會,秘書長古特...
閱讀更多蔡英文總統任期7年迄今共失去9個邦交國,中美洲就有4個國家與我國斷交,分別為巴拿馬(2017年6月)、薩爾瓦多(2018年8月)、尼加拉瓜(2021年12月)及宏都拉斯(2023年3月)。這幾次斷交聲明皆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4個國家與大陸建交,也結束了彼等與中華民國約77~105年的邦交關係。 中美洲有7個國家,仍有2個國家與我維持邦交(貝里斯、瓜地馬拉)。今年8月21日中美洲議會(成立於1991年)做成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成為議會永久觀察員」,結束了我國24年的「永久」觀察員的榮譽身分(1999~2023年)。除了我國與中美洲人民友誼常...
閱讀更多經濟部迫於減碳、淨零碳排之國際壓力,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於2020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 然而,《能源管理法》原以800kW作為用電大戶的認定標準,但該「用電大戶條款」卻將門檻調高至5000kW,使原本應納管之5000戶800kW以上的用電戶,只剩500戶(300家企業)受到規範,而且能源局刻意把「公告名冊」條款剔除,在用電大戶名單不公開下,人民連監督的機會都沒有!更別提給予企業的義務履行方法中除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外,竟包含宛如贖罪券的「繳納代金」! 2...
閱讀更多今年6月16日,憲法法庭以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判定,《刑事訴訟法》未將律師與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即本文所稱「律師-客戶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不符憲法「工作權」及「訴訟權」之保障!本案大法官明確肯認律師基於「律師─客戶秘匿特權」而生之文件有拒絕扣押權,乃我國刑事訴訟法治重要里程碑! 本案大法官之用心值得讚許,但回首我國自解嚴後「法律產業」從「法制到法治」發展之怠慢可見,我們離建置「令人驕傲的法律產業」仍有不小距離!筆者愛深責切,對於「法治邁向良治」之路,有以下反思...
閱讀更多我國自1987年解嚴而後終止動戡,民主政治產業發展迄今在3位法律人總統近24年主政下,「法治」仍無法以民為本,令筆者深感遺憾!近日《律師法》修正,以「為保護公務員的權益」而增設「公職律師」也是一例,條文對於「公職律師」如何加強以民為本的妥速、公正法治(包括行政訴訟)毫無著墨,對比美國自1870年創建的Solicitor General「首席政府律師」制度有著天壤之別! 美國「首席政府律師」雖隸屬於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但在律師稀缺的當年,立法特別強調「首席政府律師」乃唯一必須由(learned in the law)精通法律者擔任,可見立法者對「政府律師」服膺憲法有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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