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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超國界法治

【轉載】新聞稿: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呼籲優先完成《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立法

2015 年 12 月 20 日
在 超國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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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於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會員大會通過陳長文等理事提案,呼籲政府及新國會於2016年第九屆國會新議期優先完成《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立法。

該會表示,我國自2009年以來透過「公約施行法模式」已完成六大重要多邊公約之國內法化,值得肯定。惟由聯合國保存而具代表性之多邊公約逾五百項,我國迫切需要系統性、持續動能之制度化機制,以國家策略性全觀面向循序接軌。為此,行政院於2014年8月頒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宣示決心,但行政規則欠缺明確法定任務、預算人力的規劃保障,難以惡補我國遺落四十年之接軌工程。鑒於此,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全體會員呼籲政府及新國會於2016年第九屆國會新議期優先完成《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立法。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並進一步表示全體社會大眾應注意下列台灣當前面對的挑戰:

  • 超國界法治時代,臺灣法規國際化不足影響軟實力及長遠發展。

聯合國2012年法治宣言揭示:「聯合國三大支柱,和平、人權、永續發展,非法治無以為功。」面對人類共同挑戰、全球化趨勢,超國界法治已為現代國家之基礎軟實力。

由各國普遍參與,經過立法完成的多邊公約體系,由聯合國保存、公認最具代表性者就超過500件,不僅反映當代的國際法規,也預告未來世界秩序的走向;例如今年底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方會議所通過之新協議,深切預示全球經濟發展的典範轉移方向。我國若能融入多邊公約的制定,必能提升我國法制格局和人民視野,亦有助永續發展。

然而,自我國逾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即被剝奪了參與、制訂多邊公約之資格。導致在全球合作發展趨勢下,我國法制與全球法律規範的接軌工程嚴重落後,國際法及超國界法觀念與實務,在我國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乃至於產官學界亦未獲足夠重視。主因之一,是缺乏國內法律機制以跟進國際規範的發展。

經貿為我國生命線,是以我國對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相關協定有迫切危機感,以免淪為全球經貿孤島;相較下,我國對於在超國界法治長期邊緣化之困境,重視不足,恐不利我國發展亞太樞紐地位之願景。

  • 現行條約轉換機制之不足

鑒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所揭「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促進國際合作、維護國際正義與和平之精神,我國政府多次宣示主動參與國際社會、接軌多邊公約之決心。現行條約轉換機制例如:

  1. 於個別立法,參考引進多邊公約精神及規範。例如因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2015年新協議,而於今年制訂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但此作法不利法規範無縫融合,適用公約時易生不確定性,國際社會不易簡明理解我國遵循之決心程度。
  2. 相較下,我國2009年以來,馬英九總統與國會積極推動由「公約施行法模式」完成了包括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六大重要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清楚昭示的作法獲得國際與國人高度肯定,引入國際法規活水,對我國法治及司法改革深有促進。惟此模式,仍缺乏系統性、制度化與持續的動能。
  3. 此外,外交部所提案之《條約締結法》已於今年完成立法於7月施行,但該法第11條並未解決問題。
  •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鑒於現行作法的不足,我國實需要一套常態性、制度化、維持動能之通案性接軌機制,對內可盤點式升級我國法規,對外清楚昭示我國善盡決心。是以,國民黨、民進黨政府執政時,皆曾對國內法化機制進行研究。

其中,本會前理事長陳長文教授於2009年倡議制訂《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草案)》(下稱《條例》,【附件一】),以確保在我國「重返」聯合國之前,政府機關「暫時」依法定職掌及人事預算,(1)即時監測全球重要多邊公約進度、掌握國際規範形成動態,(2)設置系統性平台與民間分享資訊、以培養促進產官學界充分接軌超國界法治而厚植我國軟實力,(3)政府並及時選擇「對我國融入國際不可或缺」之多邊公約進行國內法化。法務部2009年委託《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研究案結論,亦認為此方案可行。

在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於2014年8月重申接軌多邊公約決心的同時,採納《條例(草案)》精神先行頒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附件二】,此咸為我國法制國際化之重要一步。但本會認為,《要點》位階僅為行政規則,欠缺明確法定任務、預算人力的規劃保障,仍應儘速優先立法,以惡補不足。

宏觀而言,雖然兩岸關係因馬英九政府務實作法有所回溫,今年更舉行馬習會,但兩岸對台灣在國際政治的定位仍有歧見,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式參與」上是否可望有大幅進展,仍待觀察與努力。但這不但無礙我們主動的以落實重要多邊公約的方式參與國際社會,甚至正因為形式參與的困難,我們更需要一套將多邊公約國內法化的法律機制。

因此,本會呼籲,在明年2月新國會開議後,馬總統與國會朝野能把握時間儘速完成《條例》的立法,讓臺灣法制接軌國際工程能「事半功倍」加速前行。

附件一:《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草案)》

附件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

 

新聞聯絡人:蔡沛倫執行祕書(手機號碼:0912222188;電子郵件信箱:info@csil.org.tw)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草案)》

第 1 條 (立法目的)

基於憲法141條要求,考量兩岸關係,在中華民國未重返聯合國前所做的特殊安排。

第 2 條 (工作事項)

中央各機關應依本條例促進多邊公約內國法化。

第 3 條 (多邊公約範圍)

本條例所稱多邊公約,係指下列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由聯合國秘書長擔任保存人的多邊條約。(約五百件,是當今最重要的多邊公約,有些尚未生效)

二、由瑞士政府擔任保存人的多邊條約。(主要是與國際人道法紅十字會相關的多邊公約)

三、其他公認內容重要者。(例如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草案)

前項第三款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 條 (主辦單位之確定)

前條多邊公約原則由外交部主辦,但公約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經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主辦。

第 5 條 (協辦單位之協助)

主辦單位之多邊公約,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主辦單位應就該案件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第 6 條 (主辦單位任務)

主辦單位工作如下:

一、彙整多邊公約正本,定期出版。

二、彙整相關締約資料。

三、提供報告多邊公約實施情況之有關資料

四、觀察多邊公約的發展與生效。

五、解釋疑義

六、確認國內立法之必要性

七、協助立法院立法

第 7 條 (主辦單位協助立法)

主辦機關於多邊公約立法前,得先就公約之立法方式,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第 8 條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方式)

多邊公約立法方式,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為原則:

一、施行法

二、另訂專法。

第 9 條 (施行細則)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 10 條 (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 為落實憲法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精神,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目的,俾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對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有國內法化之必要者,依本要點處理。
  • 本要點所稱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指三方以上締約主體所簽訂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受國際法拘束之文件,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之文書或多項文書內,亦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 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之處理程序,由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主辦。

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經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報請行政院指定其中一機關主辦。

  • 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時,條約及協定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主辦機關應隨時與各該機關聯繫,請其表示意見或派員參與。
  • 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之準備工作如下:
    • 蒐集、分析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發展與締結過程相關資料。
    • 精確掌握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宗旨與內涵;翻譯為中文者,應使用國人可瞭解及符合法制之用語。
    • 彙整並研析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實施情形。
    • 完整評估採行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對國內各界產生之影響與衝擊及我國參與之可行性。
    • 研議採納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範圍及其國內法化之方式。
  • 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依該條約、協定之目的及內容,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 修正相關主管法規之規定。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法規者,並應通知其他機關研議修正。
  • 制定該條約之施行法。
  • 制定專法。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時,得先就其所擇定之方式,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溝通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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