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網站行事曆自8月19日起沒有排定任何評議,大法官諸位似悄然暑假去。不禁想起電影《讓子彈飛》台詞:「你給我翻譯翻譯,什麼叫驚喜。」 細究往年傳統,大法官每年8月休會約1個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享有3個月的休會期。然當前國會改革案與死刑存廢案懸而未決,尤其前者審理期程緊迫,令筆者憂心。 大法官們當前不合時宜休假,與作成113年憲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並召開言詞辯論之捨我其誰態度,大相逕庭。 一、審理期程緊迫,大法官卻休假? 回顧時間軸:6月26日,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7月19日,作出暫時處分凍結部分修法;8月6日,舉行言詞辯論。按《憲法訴訟法》第26條,憲法法庭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
閱讀更多筆者已於〈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及8月2日送交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數度呼籲大法官延遲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合憲性。然如螳臂當車,未能撼動憲法法庭捨我其誰的決心。筆者轉而思考:面對此案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大法官們如何拋開個人得失,以國家百年民主法治大計為重? 作為從事法律教育52載的學者,教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超國界法律問題等科目,執業律師近半世紀,曾任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及會長、國防部法律總顧問、海基會首任秘書長(並獲頒國家勳章)等公益服務的法律人,筆者有責再度建言,供大法官參考。 筆者分享一段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閱讀更多中華民國建國百餘年來,台灣地區之憲政發展跌宕起伏,新局始於民國113年立法院呈三黨無一過半。此政治生態之形成,正可為長期受阻之國會改革開啟良性互動契機。 筆者於7月21日以〈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為題投書媒體,呼籲推遲8月6日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言詞辯論。嗣後更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交意見書,冀為本案審理略盡棉薄。然迄今未見回音,為國家憲政發展,不得不再次執筆懇請審慎考量。 筆者深知,亦有朋友勸諫,認為不應在意見書中提及推遲審理之建議,恐引大法官們不快及審理失焦。然而,筆者深感推遲審理有其必要性,本於法律人之職責,爰提出以下望大法官明察: 一、程序反常不循既定先後,有失司法威...
閱讀更多今年5月18日,台北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各自的官網,針對5月17日立法院內部議事程序爭議發布聲明。 北律會稱「立法院多數陣營就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的特別條例等案,於未經實質討論……以人數優勢強行表決通過部分條文,本會深表遺憾」;全律會則認為「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本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 為發揮律師服務功能及參與律師懲戒,《律師法》第11條強制執業律師加入公會;基上,自詡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公會運作更應臨淵履薄。但該聲明內容未知會全體公會會員便逕自發表,又具有特定政黨色彩人士是否踐行迴避也有檢討的空間。 一、律師...
閱讀更多1948年「大法官會議」依《中華民國憲法》成立。解釋憲法、認定法律違憲與否是大法官之職權。隨修憲民主化,其職權逐步擴張。直至2022年元月前,大法官會議共作成813號解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取代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新制行嚴謹程序、兩年來已作成43個判決及約5600個程序裁定(多數不受理)。 一、大法官「直接」面對死刑難題: 4月23日憲法法庭就「死刑合憲性」召開言詞辯論。於此前,大法官曾三次「間接」處理死刑的憲法解釋:1985年釋字第194號認為,販毒者一律處死乃戡亂時期當時肅清煙毒、維護國安及社會秩序所必須;1990年釋字第263號則言,因尚有《刑法》酌情減刑之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擄人...
閱讀更多自去年10月7日,以色列沉浸在律法節歡愉之際,巴勒斯坦哈瑪斯發動襲擊,逾200名平民被「挷架為人質」,且至少1200平民「遭到屠殺」。而以色列隨後大規模軍事報復「也」是軍民不分,甚至醫院和人道組織都遭無情攻擊。 巴以戰火國際束手 截至今日,巴勒斯坦已超過3萬人喪生。半年來,巴以雙方在加薩走廊衝突延燒,加薩居民陷入人道危機,平民流離失所,亟需國際社會伸出援手。 身為國際法主體,巴勒斯坦與以色列都肩負遵守國際人道法的義務。但哈瑪斯攻擊無辜平民,劫持平民及婦孺;以色列軍事報復也造成大量平民傷亡,違反戰爭法程度較10月7日哈瑪斯大屠殺有過之無不及。 聯合國憲章僅允許在自衛或安理會授權下使用武力。然以色...
閱讀更多1月大選甫結束,縱投票率7成,仍有3成選民缺席,若開放不在籍投票則投票率必能提升。然3月15日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7號》駁回「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否違憲」聲請,因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決定,且人民能否前往戶籍地投票「要非所問」,故無不在籍投票不違憲。 一、113憲裁字第7號與釋字756: 大法官的矛盾 筆者無法認同此裁定之見解,「要非所問」,講白是「不干大法官的事」。但對無法投票之公民(如聲請裁判的受刑人)至關重要,然投下贊成不受理的10名大法官卻自廢武功,有愧「憲法守護者」稱號。寬慰的是,仍有5位令筆者尊敬的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指出憲法法庭應受理本案,審查立法不制定不在籍投票是否為違憲。 2...
閱讀更多一、前言 《訴願法》誕生於民國19年,彼時能有「民告官」的構想甚為可貴,《訴願法》早於《行政訴訟法》(制定於21年)誕生,官署自我糾錯的功能讓人民之權利有及早獲得修正的機會。只是理想有餘,失望的後果對政府施政滿意度有害無益;「禁團令不知法源 藍白委電爆陳揆」是最近的例子。(政府有違法行政疑慮,遑論糾錯?) 當年推翻滿清的國民政府為廢除領事裁判權、透過參考外國立法加速法制現代化,《訴願法》的制定就是著例。 訴願迄今實施93個年頭,時空環境已然更替,在此期間《憲法》(制定於35年,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行政程序法》(制定於88年)逐步完備,向行政機關要求糾錯已是人民當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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