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零風險追訴審判 被告受害百分百

Judge gavel on law books, wooden desk

1月11日,因柯文哲案檢方起訴書與法院裁定多處荒謬,數萬民眾聚集中正紀念堂,以「111釘孤枝」(閩南語,單挑之意),抗議司法不公。 首先,違背職務收賄證據不足;其次,起訴書述「柯文哲把自己當雍正」等無關細節。地院合議庭曾兩次裁定交保,展現難得的司法勇氣,但皆遭高院以柯有「串供滅證之虞」廢棄發回,最後仍以「尊重審級制度」為由羈押。柯文哲抗告後,高院於1月11日駁回,確定羈押至少3個月。 而高院法官謝靜慧在殺人案件中曾言不宜以勾串延押,如今卻在貪瀆案撤銷柯交保。若謝法官基於重視被告人權改變見解無可厚非,但輕重不分異其標準,令人不解。又此案,地院法官之「尊重審級制度」一語顯見其面臨「裁判維持率」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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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憲法訴訟法》修法回歸憲法討論

近日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現行判決門檻「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增加「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確定大法官出席人數為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15人,並修正過半數判決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論者認為修法後憲法法庭恐停擺,侵害訴訟權,筆者認屬擔憂過度,理由如下: 一、 表決門檻三分之二合理合憲。 上月底甫卸任的前司法院長許宗力1999年任台大教授時撰《大法官釋憲權行使的程序及範圍》:「違憲審查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表決門檻,純屬政策考量,而非法理必然。…若考量維護法安定性及尊重立法者民主正當性,提高表決門檻至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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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制衡 許宗力法庭再見 再也不見

10月31日,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卸任,辛苦了。8年來,許宗力法庭從釋字748號同婚權、791號通姦除罪化,到近期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限縮等,作成許多重要解釋及判決;且在釋字793號黨產案及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黨職併公職案,毫不掩飾對執政黨轉型正義之支持。 而今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大法官一樣支持執政黨弱化國會立場,為許宗力始於再任爭議的第二次大法官之旅,畫下句點。(許宗力與陳水扁是大學同學,早年為李登輝研究「特殊國與國關係」,後獲陳水扁提名為大法官,卸任後間隔賴浩敏法庭後再任大法官。) 一、 突棄功能論,立法監督淪為具文。 權力分立,向有「形式論」與「功能論」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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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憲判暗渡陳倉 猶治絲而棼之也

今(113)年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縮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行嚴密程序(即第三審審判與偵查或調查時強制辯護、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判死須法官一致決等)。 筆者在《廢死共識社會未凝聚 大法官宜謙抑》一文中呼籲:望大法官借鑒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Gregg v. Georgia案」,限縮死刑適用兼顧被害人保障及被告程序正義。本判決結論略與筆者意見相符,然細察,除詹森林大法官勇表廢死,餘等論述令筆者摸不著頭緒,可能無意成實質廢死,且聽筆者道來: 一、判死標準模糊,實務適用費解。 本判決以「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作判死標準(也為近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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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度假 國會改革案放行李了嗎?

憲法法庭網站行事曆自8月19日起沒有排定任何評議,大法官諸位似悄然暑假去。不禁想起電影《讓子彈飛》台詞:「你給我翻譯翻譯,什麼叫驚喜。」 細究往年傳統,大法官每年8月休會約1個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享有3個月的休會期。然當前國會改革案與死刑存廢案懸而未決,尤其前者審理期程緊迫,令筆者憂心。 大法官們當前不合時宜休假,與作成113年憲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並召開言詞辯論之捨我其誰態度,大相逕庭。 一、審理期程緊迫,大法官卻休假? 回顧時間軸:6月26日,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7月19日,作出暫時處分凍結部分修法;8月6日,舉行言詞辯論。按《憲法訴訟法》第26條,憲法法庭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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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智慧:司法謙抑追求良制

筆者已於〈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及8月2日送交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數度呼籲大法官延遲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合憲性。然如螳臂當車,未能撼動憲法法庭捨我其誰的決心。筆者轉而思考:面對此案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大法官們如何拋開個人得失,以國家百年民主法治大計為重? 作為從事法律教育52載的學者,教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超國界法律問題等科目,執業律師近半世紀,曾任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及會長、國防部法律總顧問、海基會首任秘書長(並獲頒國家勳章)等公益服務的法律人,筆者有責再度建言,供大法官參考。 筆者分享一段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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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

中華民國建國百餘年來,台灣地區之憲政發展跌宕起伏,新局始於民國113年立法院呈三黨無一過半。此政治生態之形成,正可為長期受阻之國會改革開啟良性互動契機。 筆者於7月21日以〈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為題投書媒體,呼籲推遲8月6日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言詞辯論。嗣後更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交意見書,冀為本案審理略盡棉薄。然迄今未見回音,為國家憲政發展,不得不再次執筆懇請審慎考量。 筆者深知,亦有朋友勸諫,認為不應在意見書中提及推遲審理之建議,恐引大法官們不快及審理失焦。然而,筆者深感推遲審理有其必要性,本於法律人之職責,爰提出以下望大法官明察: 一、程序反常不循既定先後,有失司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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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律小教室》律師公會違反不表意自由 亟待自省

今年5月18日,台北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各自的官網,針對5月17日立法院內部議事程序爭議發布聲明。 北律會稱「立法院多數陣營就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的特別條例等案,於未經實質討論……以人數優勢強行表決通過部分條文,本會深表遺憾」;全律會則認為「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本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 為發揮律師服務功能及參與律師懲戒,《律師法》第11條強制執業律師加入公會;基上,自詡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公會運作更應臨淵履薄。但該聲明內容未知會全體公會會員便逕自發表,又具有特定政黨色彩人士是否踐行迴避也有檢討的空間。 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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