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已於〈檢察、高院干預審判 法官當如趙子龍〉及〈審檢零風險追訴審判 被告受害百分百〉兩文中剖析柯文哲羈押案爭議。2025年1月,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芳瑜、江俊彥、楊世賢兩度裁定交保,卻因「尊重審級制度」屈服於高院「被告間有相互勾串、滅證之情」一詞改裁定羈押。 1995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392號解釋,誡命被告羈押須經法院裁定,標誌台灣地區司法重大典範移轉,從檢察官「獨攬羈押」邁向「法官保留」。然時至今日「法治」究是進步或倒退? 一、釋字392與665號:法官保留之沉浮。 2007年,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裁定:「案件經起訴後,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羈押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確立...
閱讀更多立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調整釋憲門檻:評議人數由原「三分之二以上」提高至10人,宣告違憲須達9人。賴清德總統於今年1月23日簽署,25日生效。然賴總統提名7位大法官全被封殺,使憲法法庭當前僅剩8位,未達新法10人門檻,恐使憲法法庭停擺,但此難題尚有解方,容筆者分析。 一、正視法治困境,勿重蹈前轍。去年,大法官為審理民進黨聲請之國會改革案,暫緩民調公布案及受刑人勞作金案之言詞辯論。如今民進黨再聲請釋憲及暫時凍結新法,令筆者質疑憲法法庭是否將再次忽視人民聲請案,插隊審理。 更憂心的是,司法院在修法三讀後速發新聞稿,指修法「造成運作困難」並高掛憲法法庭網站,雖是聲明...
閱讀更多1月11日,因柯文哲案檢方起訴書與法院裁定多處荒謬,數萬民眾聚集中正紀念堂,以「111釘孤枝」(閩南語,單挑之意),抗議司法不公。 首先,違背職務收賄證據不足;其次,起訴書述「柯文哲把自己當雍正」等無關細節。地院合議庭曾兩次裁定交保,展現難得的司法勇氣,但皆遭高院以柯有「串供滅證之虞」廢棄發回,最後仍以「尊重審級制度」為由羈押。柯文哲抗告後,高院於1月11日駁回,確定羈押至少3個月。 而高院法官謝靜慧在殺人案件中曾言不宜以勾串延押,如今卻在貪瀆案撤銷柯交保。若謝法官基於重視被告人權改變見解無可厚非,但輕重不分異其標準,令人不解。又此案,地院法官之「尊重審級制度」一語顯見其面臨「裁判維持率」考績...
閱讀更多近日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現行判決門檻「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增加「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確定大法官出席人數為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15人,並修正過半數判決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論者認為修法後憲法法庭恐停擺,侵害訴訟權,筆者認屬擔憂過度,理由如下: 一、 表決門檻三分之二合理合憲。 上月底甫卸任的前司法院長許宗力1999年任台大教授時撰《大法官釋憲權行使的程序及範圍》:「違憲審查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表決門檻,純屬政策考量,而非法理必然。…若考量維護法安定性及尊重立法者民主正當性,提高表決門檻至三分之...
閱讀更多10月31日,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卸任,辛苦了。8年來,許宗力法庭從釋字748號同婚權、791號通姦除罪化,到近期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限縮等,作成許多重要解釋及判決;且在釋字793號黨產案及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黨職併公職案,毫不掩飾對執政黨轉型正義之支持。 而今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大法官一樣支持執政黨弱化國會立場,為許宗力始於再任爭議的第二次大法官之旅,畫下句點。(許宗力與陳水扁是大學同學,早年為李登輝研究「特殊國與國關係」,後獲陳水扁提名為大法官,卸任後間隔賴浩敏法庭後再任大法官。) 一、 突棄功能論,立法監督淪為具文。 權力分立,向有「形式論」與「功能論」二路...
閱讀更多今(113)年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縮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行嚴密程序(即第三審審判與偵查或調查時強制辯護、第三審須言詞辯論及判死須法官一致決等)。 筆者在《廢死共識社會未凝聚 大法官宜謙抑》一文中呼籲:望大法官借鑒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Gregg v. Georgia案」,限縮死刑適用兼顧被害人保障及被告程序正義。本判決結論略與筆者意見相符,然細察,除詹森林大法官勇表廢死,餘等論述令筆者摸不著頭緒,可能無意成實質廢死,且聽筆者道來: 一、判死標準模糊,實務適用費解。 本判決以「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作判死標準(也為近年最高法院...
閱讀更多憲法法庭網站行事曆自8月19日起沒有排定任何評議,大法官諸位似悄然暑假去。不禁想起電影《讓子彈飛》台詞:「你給我翻譯翻譯,什麼叫驚喜。」 細究往年傳統,大法官每年8月休會約1個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享有3個月的休會期。然當前國會改革案與死刑存廢案懸而未決,尤其前者審理期程緊迫,令筆者憂心。 大法官們當前不合時宜休假,與作成113年憲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並召開言詞辯論之捨我其誰態度,大相逕庭。 一、審理期程緊迫,大法官卻休假? 回顧時間軸:6月26日,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7月19日,作出暫時處分凍結部分修法;8月6日,舉行言詞辯論。按《憲法訴訟法》第26條,憲法法庭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
閱讀更多筆者已於〈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及8月2日送交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數度呼籲大法官延遲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合憲性。然如螳臂當車,未能撼動憲法法庭捨我其誰的決心。筆者轉而思考:面對此案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大法官們如何拋開個人得失,以國家百年民主法治大計為重? 作為從事法律教育52載的學者,教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超國界法律問題等科目,執業律師近半世紀,曾任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及會長、國防部法律總顧問、海基會首任秘書長(並獲頒國家勳章)等公益服務的法律人,筆者有責再度建言,供大法官參考。 筆者分享一段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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