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共識社會未凝聚 大法官宜謙抑

1948年「大法官會議」依《中華民國憲法》成立。解釋憲法、認定法律違憲與否是大法官之職權。隨修憲民主化,其職權逐步擴張。直至2022年元月前,大法官會議共作成813號解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取代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新制行嚴謹程序、兩年來已作成43個判決及約5600個程序裁定(多數不受理)。 一、大法官「直接」面對死刑難題: 4月23日憲法法庭就「死刑合憲性」召開言詞辯論。於此前,大法官曾三次「間接」處理死刑的憲法解釋:1985年釋字第194號認為,販毒者一律處死乃戡亂時期當時肅清煙毒、維護國安及社會秩序所必須;1990年釋字第263號則言,因尚有《刑法》酌情減刑之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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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戰火延燒 國際介入刻不容緩

自去年10月7日,以色列沉浸在律法節歡愉之際,巴勒斯坦哈瑪斯發動襲擊,逾200名平民被「挷架為人質」,且至少1200平民「遭到屠殺」。而以色列隨後大規模軍事報復「也」是軍民不分,甚至醫院和人道組織都遭無情攻擊。 巴以戰火國際束手 截至今日,巴勒斯坦已超過3萬人喪生。半年來,巴以雙方在加薩走廊衝突延燒,加薩居民陷入人道危機,平民流離失所,亟需國際社會伸出援手。 身為國際法主體,巴勒斯坦與以色列都肩負遵守國際人道法的義務。但哈瑪斯攻擊無辜平民,劫持平民及婦孺;以色列軍事報復也造成大量平民傷亡,違反戰爭法程度較10月7日哈瑪斯大屠殺有過之無不及。 聯合國憲章僅允許在自衛或安理會授權下使用武力。然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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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拼圖 擁抱不在籍投票

1月大選甫結束,縱投票率7成,仍有3成選民缺席,若開放不在籍投票則投票率必能提升。然3月15日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7號》駁回「受刑人無法投票是否違憲」聲請,因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決定,且人民能否前往戶籍地投票「要非所問」,故無不在籍投票不違憲。 一、113憲裁字第7號與釋字756: 大法官的矛盾 筆者無法認同此裁定之見解,「要非所問」,講白是「不干大法官的事」。但對無法投票之公民(如聲請裁判的受刑人)至關重要,然投下贊成不受理的10名大法官卻自廢武功,有愧「憲法守護者」稱號。寬慰的是,仍有5位令筆者尊敬的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指出憲法法庭應受理本案,審查立法不制定不在籍投票是否為違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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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制度的選擇題 徹底翻修或廢除?

一、前言 《訴願法》誕生於民國19年,彼時能有「民告官」的構想甚為可貴,《訴願法》早於《行政訴訟法》(制定於21年)誕生,官署自我糾錯的功能讓人民之權利有及早獲得修正的機會。只是理想有餘,失望的後果對政府施政滿意度有害無益;「禁團令不知法源 藍白委電爆陳揆」是最近的例子。(政府有違法行政疑慮,遑論糾錯?) 當年推翻滿清的國民政府為廢除領事裁判權、透過參考外國立法加速法制現代化,《訴願法》的制定就是著例。 訴願迄今實施93個年頭,時空環境已然更替,在此期間《憲法》(制定於35年,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行政程序法》(制定於88年)逐步完備,向行政機關要求糾錯已是人民當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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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小教室- 培育令人驕傲的法律人 考選部責無旁貸

律師及司法官第二試甫於去年12月13日放榜,司法官第三試口試將於1月14日舉行。法律人之養成是從事教職及律師逾半世紀的筆者念茲在茲的課題,藉此機會對當前考試制度及法學教育略表看法如下: 一、 司律考試之精進空間 108年起律師及法官考試第一、二試合併舉行;法官另有第三試口試。第一試為選擇題,擇優錄取約前33%的考生,進行第二試實例題考試,最終再擇優錄取約33%的考生通過律師考試。法官當年度之需用名額約在每年4月底發布。 (一)第一試的考科包含:《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法學英文等共15項科目。各科權重從20~100分不等。 (二)第二試考科為: 1、4大核心科目包含:公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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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小教室- 奶嘴司法官的溫床 違憲的考試法

108年起,司、律考試合一舉行,許多考生會同時報名二項考試,每年約有100多名分數較高的考生同時取得律師與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資格。筆者與晚輩對話中得知,總有雙榜及第的學子在「律師」與「接受司法官訓練」間掙扎,理由是:若在法定期限內未受司法官學院訓練,將會遭剝奪受訓資格,此種規定「迫使」錄取生無法先從事其他職務。今年度的司律考試放榜在即,筆者提出以下建言供參。 一、從法制到法治 法治乃國家進步之前提,也是成就和平、人權、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基礎。民初揮別了滿清的法制沉痾,跨出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法律現代化的跬步,逐步建立「法治」雛型;也於民國20~30年陸續收回領事裁判權;爾後政府遷台,經歷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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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小教室- 浴火的法治 亟待「多邊公約施行法暫行條例」

多邊公約為三個以上的國家簽訂並遵守之公約。由於1971年被「趕出」聯合國(依大會2758號決議),加上「中國代表權」爭議的問題,導致我國批准或加入多邊公約更加困難,這樣的境況何時能結束還在未定之天,簡言之,我國法治建設仍差最後一簣──與世界接軌,將多邊公約「施行法化」納入法體系中,灌溉我國貧瘠的法規範,從將法律視為統治工具的「法制」演變為上善若水的「法治」。 一、只有五部公約施行法顯然不夠! 首先被內國法化的公約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於2009年馬總統任內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人權保障的里程碑。爾後依序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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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小教室- 續留中美洲銀行 創造兩岸、中美洲三贏

蔡英文總統任期7年迄今共失去9個邦交國,中美洲就有4個國家與我國斷交,分別為巴拿馬(2017年6月)、薩爾瓦多(2018年8月)、尼加拉瓜(2021年12月)及宏都拉斯(2023年3月)。這幾次斷交聲明皆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4個國家與大陸建交,也結束了彼等與中華民國約77~105年的邦交關係。 中美洲有7個國家,仍有2個國家與我維持邦交(貝里斯、瓜地馬拉)。今年8月21日中美洲議會(成立於1991年)做成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成為議會永久觀察員」,結束了我國24年的「永久」觀察員的榮譽身分(1999~2023年)。除了我國與中美洲人民友誼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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