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仲裁?通常用於那些方面?和法院判決有何不同?陳長文為何出馬競選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理事長?這篇專訪呈現了清晰的答案。仲裁是什麼
問:請問仲裁是什麼?它和法院的判決有什麼不同?
答:仲裁在此適用於所有商務糾紛,我們用仲裁的方式來取代法院的訴訟。
就今天工商業的蓬勃發展,法院的訴訟對做生意的人來講是相當不利的。理由很簡單,第一,法院訴訟費時較長。
第二,傳統的商業糾紛比較簡單,你買了東西不給錢是清清楚楚的,但現代有些商務糾紛相當複雜,譬如建築、設計、科學技術移轉……。這些商業糾紛,可能就不是現在的法院結構、組織和法官的訓練能有效、有能力來處理的。加上現階段大家對司法缺乏信心,輸的人總以為贏的人做了些什麼事情,法院也背了黑鍋。
如果這種訴訟可以被其他的方式取代,而能夠很有效地解決商務糾紛,一定可以減輕很多法院的負荷,對國家資源運用,也會有幫助,司法可以專心去解決傳統的公平正義的問題。
解決糾紛的第三者
仲裁和法院的性質都同樣是解決糾紛的第三者。仲裁的結果叫「判斷」,它跟法院的「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也可以執行。中華民國商務條例也特別如此規定。
問:仲裁有什麼好處呢?
答:仲裁是由雙方協議,表示雙方同意用這種方式,仲裁的過程可以由爭端的雙方來決定由誰來做仲裁員。
仲裁員就是法院所謂的法官,他是判斷事理的人。仲裁員不僅限於念法律的法官、律師,也包括商人、海商的船長或船公司董事。一般來講資格不外乎是學有專長、有實務經驗,像保險法的教授,或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或保險法的律師。
有這些資格的人可以到仲裁協會去登記,說我願意做仲裁員。商務仲裁協會憑法律上規定的資格,並有一個審議委員會來審查,同時要受特別的訓練。但是,有資格做仲裁員,並不表示將來一定會有生意上門來。
……(全文未完,請參照1991年1月號《遠見雜誌》 第0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