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星期六,就要舉行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了。
然而,不要說選民不知道選出這屆的國大代表能作什麼?事實上,這屆的國大代表選出來的結果,很可能根本就是「什麼也不能做!」因為規範「國民大會代表能做什麼」的「職權行使法」還躺在立法院裡,動彈不得。
沒有了職權行使法的國民大會代表,要如何「合法」的行使「職權」?最簡單的一個問題就是:立法院修憲案通過的門檻到底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還是「四分之三」呢?
或有謂,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後,可以自訂國大的職權行使法。有疑者一,制定職權行使法本身,即為一種「職權」,沒有「職權行使依據」的國民大會代表,又如何確定其有制定職權行使法的「職權」呢?惟從道理言,由於立法怠惰,為免國民大會代表空轉,無職權依據而定職權行使法,可謂不得已之策,過不在國民大會代表,尚難謂無理。
但有疑者二,則是,當討論職權行使法修憲門檻時,要採二分之一,還是四分之三呢?職權行使法通過當下,往往就等於確定了修憲案之過與不過。這時,單單門檻如何訂,恐怕就足以讓各政黨與聯盟在國大議堂爭執一個月了。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大的任期與集會同,而且限定為一個月,於是很可能的情形是,國代們在議場上吵了一個月的國代職權法後,就草草散場了,而修憲案,連碰都沒能碰。
換言之,在立法院不通過國代職權行使法的情況下,不管認不認同國代有權自訂職權行使法,很可能的結果都是,會選出三百位,到國大議堂去養蚊子的國大代表?而辦這樣的國大選舉,中選會單單文宣費,就花了高達二千多萬元(這些「宣傳費」省下來,可以提供二千多個貧苦兒童一年的營午餐費),而整個選務費用,則高達數億之譜。
更離譜的是,選出來的國大代表,還可坐領二十多萬元的高薪。人民真的是冤到了極點。物價騰貴、薪水日少,都快養不活自己不說,還得大方獻納,繳稅去辦選舉、養三百位最後連「贊成」、「反對」票可能都沒機會投的「任務型國大」,人民怎能不生氣?
依八十九年新修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然而,時過五年,我們的立法院卻遲遲未訂出包含在廣義「組織法」中,最重要的「國民大會代表的職權行使」規定。已然嚴重違反憲法所交託的立法義務,立法院的各黨各派,都該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其立法怠惰更將虛耗數億元的人民公帑,這些錢,人民可不可以向立法院二二五位怠於立法的立法委員追討?(若以八億元計,則每位立委應賠償國庫三百五十萬元)
面對立法怠惰即將造成極為嚴重的憲政危機以及國民大會空轉的政治災難,筆者認為,各參選團體或立法委員,應立刻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急速處分」的聲請,要求大法官對此次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作出延後辦理的急速處分,並作出解釋,要求立法院盡速限期完成國大職權行使法的立法,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再進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