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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司法改革會議應採共識決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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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對於總統應該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何種角色,持兩派觀點,一者認為三權互相制衡,行政權不應踰矩;一者認為若沒有政治能量為後盾,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

這中間核心的矛盾在於,保障了司法的「獨立」,就擔心它可能變成「孤立」;若要讓司法必須去回應外界的壓力,那麼獨立性打了折扣,又是否還有「制衡」的力量?

馬英九前總統,比較認為他是司法院長的「後盾」,而非司法院長的「長官」,因此他不會自己去主持司法改革會議,但會與司法院長協調,但馬總統退居二線的結果,就是司法院提出的方案,未必周全,更不見得能夠在立法院通過。

而蔡英文總統,看來是與馬英九相對的思維,她主張總統應該要「親自領導司法改革」,也體現在蔡總統要親自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召集人,而由司法院院長擔任副召集人的安排。那麼,這會不會就有陳建順法官〈司改國是會議 注定失敗的開幕式〉所言,與憲法權力分立的理念有違,侵害審判獨立之虞呢?

筆者認為,陳法官所言雖有道理,只是在現實的世界中,特別是今天的台灣,往往是魚與熊掌難以兼得。有鑒於數十年來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筆者基本上支持蔡總統的立場,一個小心的提醒是,總統萬萬不可因主持改革司法,而產生了干涉司法獨立的後果。

在這兩難中,從憲政意義上,蔡英文總統要選擇更為自制,畢竟中華民國是實行五權憲法的國家,總統雖對外代表國家,但對內,總統並非獨樹一幟的最高權力,這一點憲政分際,蔡總統不能踰越。

這當然有其不易,但也不是全無著力處。既然參與人員在政治現實上是由總統完全主導,蔡總統就更要擴大國是會議的代表性、意見多元性以及議事程序的嚴謹性,否則國是會議不管最終做出什麼決定,都只是讓人覺得是過場的儀式,是橡皮圖章。

因此,「國是會議」應該以「共識決」為主。「多數決」(有別於共識決)有意義的前提在於,成員與民意的結果有「比例性」,能夠作為民意的投射,然而既然國是會議的名單並非民選產生,若以多數決來做決議,也並沒有代表民意的效力。

最後,我們要觀察的是,蔡總統對司改國是會議的態度,是要把社會各界對司改的期待,放在一個平台上來對話,還是另一場為執政者既定立場背書的大拜拜?蔡總統是以「溝通」的政見當選,但是就任後的諸多議題程序,並沒有讓人民感覺得到「溝通」的誠意,希望在司法改革這個議題,不會又是另一場讓人無法感受誠意的「溝通」。

目前,司法院對國是會議,已經提出了八項議題,筆者認為會議預設議程無可厚非;八項議題涵蓋了審判、律師、釋憲、行政,可見司法改革希望在民氣可用之時「畢其功於一役」。那麼司改委員的組成,也應納入更多相關專業人士,讓不同的意見可以在會議中並陳;反之若已經有了既定的結論,只是走個過場讓司改會議背書,就會讓人民大失所望了。

例如小燈泡母親所提出的,如何能保護被害人家屬,有不面對媒體的選擇,是過去社會顯然疏漏的一項議題,也值得社會共同思考。或許司法不見得有權力去限制媒體要採訪誰,但是透過國是會議,可以傳達出社會共同的期待,也讓媒體界思考,願不願意一起來承擔社會責任。

所謂的「司法改革」,不只是法官或律師,媒體對司法的報導,行政對司法的配合,校園對司法的教育,其實都是環環相扣,影響著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既然社會認為「司法不該孤立」,那麼司法改革的範圍,當然也不能孤立。

最後,希望提醒蔡總統,民進黨現在已經是完全執政,行政與立法緊密結合,司法已成為避免「權力腐化」的關鍵。值此之時,更顯法官獨立審判的重要,如果法官審判的背後,都會有執政者「看不見的手」的隱憂,那麼無論怎樣的改革,都注定得不到社會的信任。總之,這次的司改,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6-11-28 中國時報 1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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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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