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監察委員陳師孟公然恐嚇司法機關,要以監委職權查辦判決不合己意的法官。對此,陳長文律師決定成立「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擔任召集人,並由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擔任執行長,推動「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希望力拚年底前成案,以併入2018年縣市長選舉。在陳長文力邀下,前總統馬英九也允諾領銜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為司法公正獨立盡一份心力。
陳長文表示,監察委員陳師孟恐嚇司法機關事件,顯示台灣的法治與司法獨立已危如壘卵,關心司法的有志之士,能緘默乎?加以2013年發生關説司法風暴,在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實有其迫切與必要,但民進黨居多數的立法院已不可期待,只有訴諸公投,以直接的民意,並配合今年年底的縣市長選舉,此一捍衛法治的大事,方有可成之機。
陳長文説明,本次妨害司法公正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針對總統、立委、監委等高階公職人員以及司法與行政首長,意圖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所涉司法案件獲得有利或不利之裁判或處分,而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之行為者,科以刑罰?」
陳長文表示,影響司法最大的惡源,一是權、一是錢,一般民眾有可能透過金錢賄賂司法人員,這部分刑法已有規範,但對於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目前卻無法可罰,是為法治漏洞。立法院雖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但並無罰則,以致施行17年來,形同具文。因此,本次公投要防堵的是「權」對司法的妨害,故規範對象,具體列舉限縮為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檢察長等擁有公權力的公職民代、行政及司法首長,並不規範一般民眾與民間機關,因為對司法公正最大威脅者乃政治力量。
陳長文強調,若要合併年底大選,舉行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要分二階段分別提出1880份、28萬2千份連署書,時程相當倉促,但會全力以赴。接下來會將連署表格放上網路(網址:https://goo.gl/7bpFwU),供民眾下載,民眾填寫後回寄到11699文山武功郵局第297號信箱即可。
陳長文表示,希望全民都能支持此一公投提案,讓台灣的司法能有純淨判案、不受政治力干擾的空間。
背景稿:
2013年發生關説司法風暴,陳長文即已感受到在台灣,司法公正已受到極大的威脅。去年,當陳師孟被蔡英文總統提名為監察委員,屢屢表示若當監委要查辦判決不合己意、不利民進黨人士的法官,赤裸裸地踐踏司法,引起全民公憤。陳長文認為是可忍、孰不可忍,不能再坐視政治力干涉司法獨立,加以公投門檻下降,透過公投改革制度的機會增加,是催生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時機,應以公投保護司法不受政治黑手干擾司法,便請羅智強研究推動「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事實上,在去年六月蔡總統主持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中,這個增定「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建議,也曾列入大會決議,但半年來音訊全無,令人極為失望。為喚醒國人的良知與警覺,提出各這個公投案,以協助法務部加快修法的腳步。
陳長文廣泛徵詢法界意見後,起草公投主文與理由書。但由於第二階段要募集近30萬連署書,羅智強向陳長文分析工程浩大,成案難度相當高。陳長文決定商請馬英九前總統領銜公投。
陳長文本無把握馬英九會同意領銜,因為馬英九若同意,也有可能引發許多政治解讀,馬英九或不必淌這一趟混水。但當陳長文向馬英九提出此議時,馬英九欣然同意,馬英九也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是台灣的迫切之需,只要對催生這項重要法案有助益,他不在乎外界的政治解讀。
馬英九同意領銜助陣後,陳長文提出「雙軌制」的建議,成立「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實際負責連署籌備,陳長文任召集人,並廣邀社會賢達參與,而馬英九單純領銜,以其身為前總統與前法務部長的政治高度號召群眾,不須分心負擔行政工作。
陳長文表示,接下來,「反妨害司法公投聯盟」會陸續邀請關心司法公正的各界意見領袖與全國民眾共襄盛舉,希望年底前順利成案,並成為台灣第一個通過的全國性公投。
發起公民投票要求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
以保障司法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主文:
您是否同意:針對總統、立委、監委等高階公職人員以及司法與行政首長,意圖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所涉司法案件獲得有利或不利之裁判或處分,而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之行為者,科以刑罰?
理由書:
近年來發生多起斲喪司法獨立性與公正性之案件,除了最近陳師孟監察委員表明將專辦政治性案件,要專打「辦綠不辦藍」的法官,引起恐嚇司法的質疑。2013年也曾發生關説司法風暴,震撼全國。為何監察委員、立法委員敢於肆無忌憚、任意將手伸進司法?因目前我國刑法並無「妨害司法公正罪」可加以處罰,使得掌握司法預算、監察權力之人為私利或黨利得以明目張膽進行干擾、妨害司法之獨立性與公正性。為防止司法遭到破壞踐踏,許多法治先進國家都將侵犯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認定為傷害國家法益之重罪,然而我國迄今卻仍未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犯罪並予處罰。眾所周知,司法獨立與公正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因此在刑法中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加以規範,以確保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不受干預,實屬必要。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司法首重獨立性,沒有獨立就沒有公正、公平、信賴與尊嚴,而最可能影響獨立的兩項因素就是「錢」與「權」。過去民間常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即為民間普遍對於金錢介入司法所產生之不信任感。對於金錢因素,因為已有相關嚴格的法律規範,經過歷年來多次偵辦涉貪司法人員,糾出了害群之馬,現今風氣已有改善,但對於有權勢者之關說與干涉司法,因無法可罰,仍甚為猖狂。雖然絕大多數法官與檢察官均以捍衛正義、摘奸發伏為職志,並未汲汲營營攀龍附鳳、力圖升官發財,尚能抵擋壓力,但難保不會有居高位的司法人員,為了更上層樓或保官護位,而失其風骨。如果有權勢的人可以關說影響司法,那麼一般平民要如何期待司法保障公平正義?司法變成「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誰可以保證自己不會因為無權無勢而成為下一個冤案的受害者?難道這是我們可以視而不見或繼續容忍的司法現況嗎?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時,有不少先進提出制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之建議,並獲大會接受列入結論,一度讓社會各界重燃信心。但不料該案始終未獲層峰重視,以致七個月來主管刑法修正的法務部對此毫無作為,令人浩嘆。
本公投提案之內涵:
一、行為主體係列舉具有權勢之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縣市首長、地方民代(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等特定公職人員,以及法院院長、檢察總長、檢察長等特定司法首長予以規範。至於一般民眾較難造成司法人員壓力進而影響其公正性,因此未予納入。
二、需有犯罪意圖:需為自己或他人所涉司法案件獲得有利或不利之裁判或處分,即為自己或他人獲得有利之裁判或處分,或對於自己或他人獲得不利之裁判或處分。
三、行為客體為法院、檢察署、調查局與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對施以脅迫、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之行為,宜與刑法偽證罪、誣告罪同定為即成犯。
四、刑度宜不低於刑法第122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瀆職罪並得褫奪公權,以防止其繼續干擾妨害司法。
五、除了直接干擾妨害司法公正成罪外,間接透過、教唆第三人進行脅迫、恐嚇、關説,亦為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
總結:
民國106年總統府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有委員形容「關說」是官場的癌症,關說的惡質在於經過暗管、放流汙水,踐踏司法案件的公正性。來自政治人物的關說是在民眾心中揮之不去、深惡痛絕的行為,故應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劃出政治人物應遵守的紅線,也藉此建置司法人員免於不當干涉的防護罩。然而,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出的「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長只表示將徵詢各界意見,此一議題乃無疾而終。
審判的「獨立」不能只靠著法官、檢察官的堅強意志與個人良心來面對壓力,應該用法規為司法人員築起一道堅固的防護牆,抵擋任何企圖妨害司法公正的壓力。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之前獲得公平待遇,讓法官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讓檢察官能依法訴追,本公投提案匯聚人民的力量,修改刑法,倘若通過,即可交由立法院立法,是最有效且快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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