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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兩岸關係與外交

2021兩岸落實憲政 共創良制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 兩岸關係與外交,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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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美國《時代雜誌》將二○二○年評為「史上最糟的一年」,眾人因此期待二○二一年能為全世界帶來新氣象。對於關心兩岸事務的筆者而言,也企盼憲政制度各異的兩岸,在同樣奉行憲法、推行憲政的目標下,將二○二一年作為兩岸落實憲政的新契機,善意切磋學習、共尋「良制」。

回首二十年前,筆者初次於北京街頭看見偌大「認真學習憲法」標語,頓時感到振奮。綜觀大陸憲政歷程,繼一九五四年施行首部憲法後,又經大躍進、人民公社試驗失敗,乃至文革結束後啟動改革開放等時空變遷,共歷經至少八次憲法修正。二十載光陰倏忽,大陸憲政卻仍看似進度緩慢,故筆者對於加速大陸憲政落實的進程,有以下兩點建言:

一、應將憲法文字具體「引經據典」於司法判決文書中:

依照一九五五年、一九八六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針對刑、民事案件作成之司法解釋意旨,以及二○一六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明文「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之規範,各級法院經指示不得引用憲法文字於判決書中;固然相關規範又揭示「但其原則和精神可在說理部分闡述」的意旨,亦有論者謂此係避免法院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憲權責,然筆者卻仍有不解。

如同習主席所言「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唯有將抽象的憲法規範引據於大陸每年作成的近千萬件司法判決中,進行個案反覆細化解釋,使人民透過判決熟讀憲法、藉此明白自身權利以及憲法的不可或缺性,方有機會使身為法律「媽媽」的憲法溫度深入民心,展現憲法價值、實踐「憲法司法化」精神。借鏡台灣經驗,於民事、刑事、行政等爭訟中,當事人訴訟攻防及各級法院法官判案從不避諱援引憲法,憲法才得以落實於司法實踐。

二、人大常委會應擔負起解釋與實踐憲法的重責大任:

落實憲法解釋權是憲政國家實踐憲法精神於法規範及人民生活的重要機制。觀諸台灣,即使於封閉壓抑的戒嚴、戡亂期間,大法官亦曾作出二一四號憲法解釋,其中不乏如釋字第十六號即揭示,非經法院、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執行人民財產的程序保障。大法官積極實踐憲法解釋權(至今已至第七九七號解釋),對於推進台灣法制到法治的進程功不可沒!

依大陸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會專責憲法解釋及監督實施權,筆者對其迄今仍消極固守「解釋憲法」的文意,未曾針對有違憲疑慮的法規實踐如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違憲審查」之權能而感到遺憾。

過去面對恐有違憲疑慮法規範的事件,人大常委會理當有積極發揮「憲法解釋權」之可能,然最終多由國務院廢止舊法並修訂新法解決,未見專責憲法解釋的人大常委會身影,為大陸憲政實踐之遺憾。據了解,大陸人大常委會正細化落實憲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規定,筆者呼籲北京當局落實憲政實施,推行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權能的運作!

眼看走在法治憲政前段班、理當作為大陸憲政發展學習對象的台灣,在蔡總統上任後,卻因完全執政、罔顧權力分立制衡而屢臨憲政危機。無論是NCC關台中天等恐侵害言論的作為,又或是挟立院多數強行通過「國安五法」等規範,皆顯見台灣於憲政法治發展之路,仍須戒慎走回頭路。

憲政發展為兩岸追尋「良制」的最大公約數,但若未時刻警惕即可能退步。筆者期盼二○二一年兩岸憲政進程,於台灣需恪守憲政體制,慎防法治倒退;於大陸則需加速憲法實施。兩岸自一九四九年分治至今,既以實行憲政為共尋良制的基礎,期盼兩岸在不同制度下求同存異、化異為同,共同戮力發展憲政,創造二○二一年新氣象!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20201231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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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兩岸關係與外交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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