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讀李家同教授大作〈我國值得驕傲的機械工業〉,文中洋溢對機械產業的驕傲,但身為法律人的筆者不禁反思,法治良莠攸關人民幸福,其重要性不亞於機械產業,但驀然回首,解嚴至今,法律人是否也締造出值得國人驕傲的法律產業?敬謹分享以下幾點淺見:
一、防止民主偷渡至專制,最高行政法院應做人權「拱心石」!
我國解嚴後歷經3次政黨輪替(法律人主政逾20年)。近年在蔡政府一黨獨大下,不論是疫苗採購弊案、關閉特定電視台(如中天)等專制措施層出不窮,更甚者在「黨綱治國」下,「非核」、「台獨」等非全民共識之訴求,正在綁架全民意志中。當政府不再是「人民公僕」,民主脫序亟待法治匡正,此時司法院長許宗力口中「法治國穹頂上的『拱心石』」,不論憲法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均是人民對抗政府霸淩的最後防線!唯有不斷作出值得驕傲的終審判決,才能由上而下帶動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包括政府律師、企業法務)乃至法學院學生,創建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
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056號判決,敲響法律產業警鐘。
國府渡台迄今,筆者認為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新設)成績堪稱優秀,但對最高行之評價則有所保留。例如,最高行近期針對「27台人赴陸工作案」之判決,乃法治退步之顯例!本案曾女等27人因受僱大陸地區社區治理工作,遭內政部以任職於黨政軍機關為由裁罰每人10萬。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認為,彼等職務內容難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判內政部敗訴。判決中不乏諸多具民主法治高度之諍言,如「是否認同九二共識,乃係個人思想自由,如予以裁罰,形同懲戒個人之政治立場」和「(對中共之統戰手段)最佳回應之道應係更民主、更開放」。本案乃民告官之民主實踐,也是解嚴後「法制到法治」重要的里程碑。
然而最高行109年上字第1056號上訴判決,竟以「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之大旗,無視北高行保障人權之用心、改判曾女等人敗訴確定。筆者震驚,身為最高行法官,理應對釋憲實務(釋字644及釋字749等)嫻熟於心,卻未能如北高行以保障人權之視角,調整過時的兩岸人民關係規範,作出有利人民的裁判。更甚者,北高行雖為下級審,但判決論理鉅細靡遺,從兩公約人權內涵之詮釋,到憲法工作權、言論自由核心利益之重申,均顯北高行捍衛法治之苦心及掙扎,筆者反覆研讀,如此進步之判決何來法律適用錯誤之有?
其實,最高行判決前共計有維持原判、發回北高行更審,甚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違憲之選項,不僅免於自陷「法匠判決」之困境,更是作為司法節制行政、確保裁判公正之為所當為。但最高行反其道而行,僅以草率的文義解釋棄守作為拱心石之重任,難怪行政法院仍然背負著「駁回法院」之惡名?!最高行原可藉此案修補內政部與立法院之闕漏、構築上下有序的司法審級交流,卻大開法治倒車,可悲可嘆!
三、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法律人不能淪為「枯葉」、更警惕莫成為「隱匿的允諾者」。
追根究柢,人民無端涉訟源自行政機關對基本權保障意識之匱乏,作為行政處分第一線的內政部,本有不裁罰、不上訴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權能,卻裝睡不醒!身為法律人,筆者以《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書中一段話與法律人共勉之:「我們不但不能容許自己成為敗壞法律人名聲的那片『枯葉』,也絕不能容許自己成為默許枯葉萎黃的『隱匿的允諾者』。」中華民國理當有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作者為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