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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法學教育

超國界法小教室- 以民為本之法治 需要政府律師

2023 年 6 月 12 日
在 法學教育, 法治建設, 超國界法小教室, 超國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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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87年解嚴而後終止動戡,民主政治產業發展迄今在3位法律人總統近24年主政下,「法治」仍無法以民為本,令筆者深感遺憾!近日《律師法》修正,以「為保護公務員的權益」而增設「公職律師」也是一例,條文對於「公職律師」如何加強以民為本的妥速、公正法治(包括行政訴訟)毫無著墨,對比美國自1870年創建的Solicitor General「首席政府律師」制度有著天壤之別!

美國「首席政府律師」雖隸屬於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但在律師稀缺的當年,立法特別強調「首席政府律師」乃唯一必須由(learned in the law)精通法律者擔任,可見立法者對「政府律師」服膺憲法有極高期待!依法Solicitor General不僅「全權」決定美國聯邦政府案件是否上訴最高法院,也負責最高法院案件的起訴及答辯事項;在聯邦政府非當事人的最高法院案件中,亦有權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方式,就有利憲法保障人權部分提供大法官諮詢。

此外,倘首席政府律師認為行政機關的見解或立法與憲法有間,得基於「捍衛法治」(uphold to the rule of law)立場,主動在最高法院論辯中承認錯誤!也因此歷任首席政府律師者多具有全方位的法律歷練及法治高度,並深知自己並非替當事人(即聯邦政府)打贏官司,而是確保「公平正義」(Justice)得以最大化利益人民方式,落實在個案之中,也因其具有高度獨立性,故被譽為「第10位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為終身職共九人)!

取法乎上,筆者藉以下法治不彰的事例擇要分析,提醒為政者為加速「良制」到來,建構我國「首席政府律師」制度乃刻不容緩!

一、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無助正義實踐,流浪法庭成了民告官的日常!

依《訴願法》(1930年公布),人民對於「政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願,訴願前置旨在給予行政機關自我修正之機會。但據行政院110年統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13914案中,駁回7069件、不受理2102件,認定人民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者僅827件(遠低於1成)。顯然在「官官相護」的觀念作祟下,訴願保障憲法人權美意落空,反倒徒增人民救濟程序之煩,這樣有名無實的制度是自詡法治國的恥辱!

然而,遺憾的是行政訴訟程序未必好到哪去!從北高行具有法治高度的「27台人赴陸工作案」判決可見,最高行在延宕2年後竟撤銷原判,以狹隘的法律解釋無視北高行保障人權之用心!顯然,威權時期「政府無過」的心態仍深植於被賦予保障人權拱心石之重任的行政法院!(參考筆者〈我們有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嗎?〉(2022))

二、導正畸形「政治產業」、「法律產業」,從建制或能加速「良制」到來的「政府律師制度」開始!

不論是「非核家園」之反直接民主;「台灣獨立」之反憲法;行政院發函否定大陸人民乃中華民國國民(隱喻不得享國賠權利)之反人權;台義改定親權憲法法庭案,因缺乏超國界法律認識,未將(尚未訂定施行法之)1980年《海牙誘拐子女公約》和1996年《海牙保護兒童公約》之國際法精神納入審判之中等事例足見,法治不彰結果已阻礙人民對於「健康快樂、國泰民安、良制一國」之幸福追求!

基上,引進有如美國「首席政府律師」制度雖非法治進步之萬靈丹,卻是我國法律及政治產業從法制到法治,最終迎來「良制」的必要建制!做法包括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修改《法務部組織法》擴大編制,增設特任「首席政府律師」機制;抑或刪除法務部之行政院及各級機關法規適用之諮詢功能,並修改《行政院組織法》,增設「政府律師辦公室」(下轄包括兩岸在內之法律事務),遴選兼具良知、熱情、本事及完整法律學識、經歷之素孚眾望法律人擔任以民為本之「政府律師」!

(作者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

中國時報202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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