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已於〈檢察、高院干預審判 法官當如趙子龍〉及〈審檢零風險追訴審判 被告受害百分百〉兩文中剖析柯文哲羈押案爭議。2025年1月,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芳瑜、江俊彥、楊世賢兩度裁定交保,卻因「尊重審級制度」屈服於高院「被告間有相互勾串、滅證之情」一詞改裁定羈押。
1995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392號解釋,誡命被告羈押須經法院裁定,標誌台灣地區司法重大典範移轉,從檢察官「獨攬羈押」邁向「法官保留」。然時至今日「法治」究是進步或倒退?
一、釋字392與665號:法官保留之沉浮。
2007年,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93號裁定:「案件經起訴後,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羈押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確立審判中羈押權專屬法院,檢方僅能「建議羈押」,強化法官保留原則。
短短兩年後,2009年釋字665號認檢察官對停止羈押裁定抗告權合憲,使檢察官藉抗告權干預羈押,更以「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防禦權之行使」粉飾太平。時任大法官許玉秀不同意見書一針見血指:「若檢察官可偵查不公開,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羈押理由,已違反武器平等原則。除非滅證涉及殺人滅口等重罪,否則僅憑滅證嫌疑不應羈押。」惜一士諤諤,難敵千夫諾諾。
固然《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羈押不得逾5年(2010年制定時為8年,2019年修正),但若證據充足,何需冗長偵查?況無罪推定為刑事訴訟圭臬,一旦日後無罪,自由剝奪更非《刑事補償法》微薄金錢所能回復。且長期羈押使被告身陷囹圄無法蒐集對己有利證據,而僅能律見,部分被告甚無律師;科技進步,已能使疑案速明,現行5年羈押期限顯違比例原則,應即刻修短為3年或更短!
二、由謝靜慧法官自我矛盾看審檢沆瀣一氣。
2012年,最高法院決議指出:法院職權調查僅限「對被告利益而攸關之事項」,亦即法院非檢方「共同辦案人」。然撤銷柯文哲交保裁定的高等法院謝靜慧法官2016年在105年抗字第1068號裁定曾批:「在偵查中已依防免勾串之事由羈押被告,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之便利,檢察官也據此順利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審判中若仍繼續羈押,不僅接棒偵查,還延續遭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違反公平法院原則。」9年後,謝法官一反前態,以「勾串滅證」使地院「棄械投降」,是審檢沆瀣一氣之沉痾未除,抑或法院淪政治工具?
況本案偵查羈押至今已半年,法官接續檢察官押人取供。本案承審地院許、江、楊3位法官,倘確信柯文哲確無羈押必要,應回歸自我,勇於隨時撤銷羈押,挑戰上級謝靜慧法官等人,以捍衛自己的審判及羈押權。
三、直接審理蕩然無存,尊重審級淪為違憲藉口。
依刑事訴訟「直接審理原則」,親自聽聞、接觸被告的承審法官,較僅能書面審查之抗告法院更能判斷羈押必要性。但「尊重審級」語下,法官卻自廢武功。
自1987年解嚴、1991年終止戡亂,再到1995年釋字392號法官保
留原則,30年來台灣似匍匐邁向民主法治。筆者在大陸地區演講時常以釋字392號期許大陸早日「採用」「法官保留」。然今宣誓效忠《憲法》的法官卻背離《憲法》獨立審判義務,改服膺「審級制度」或「檢察權」。
9年前謝法官或為年輕氣盛,而寫出一言九鼎之見解,卻在歲月流轉中逐漸沉默;釋字665號時,許玉秀大法官亦為被告人權挺身而出。
期待法官們能再次勇敢,將憲法守護人權之價值,深植於心、昭示於判,讓司法不再蒙塵,更使釋字392號象徵法治進步之火炬「不容」熄滅,使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將建立「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方成「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
【2025.02.17.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律師、良制一國的信仰者)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0216002790-262104?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