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赴母校台大法學院,以「法律人的超國界觀:從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為題,與母校學弟妹介紹「超國界法學」。作為一兼具「整合性」與「耗盡性」的學科,我們應如何將超國界法學應用於打造「法治」以達「整合」之綜效,終臻「耗盡」、「良制」浴火重生之終極目標?
筆者曾撰〈跨國親情剪不斷 超國界法為良藥〉一文,指出政府應以「施行法」將《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國內法化以保障跨國兒童權益。我國的「人治到法治」進程受限於龐大的人口基數與落後的經濟結構,堪稱「先天不良」,導致從夏商周時期的禮制到歷朝的律令與典章,中華文明的法治探索雖淵遠流長,惟始終不脫「刀鋸鼎鑊」的「法制」色彩,法律始終是掌權者宰制黎民的手段,未曾出現如英國《大憲章》、法國《人權宣言》或德國《威瑪憲法》等用以限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法治」。
二戰後,透過多邊公約作為確保各國政府謹守法治之手段蔚然成風。惟囿於中華民國自1971年後因2758號決議文而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席位,我國國際處境孤立、多邊公約之締結屢受掣肘,短期內亦難獲解決。然而,值此全球化的時代,諸如國際貿易、人權與環境保護等相關規範日新月異,我國豈可僅因無法締結多邊公約而自外於國際法治潮流?筆者以為,我們不能因此自暴自棄,反而應盡更多努力將多邊公約規範化為我國國內法內容。
過去,考量我國法制未臻成熟,我國透過將國際公約規範訂入國內法、將部分公約納入國內法條文,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參考《種族滅絕公約》)即屬顯例。不過,自兩公約(即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伊始,我國陸續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共計5部多邊公約之施行法。多邊公約經各國法律人檢驗、歷久彌新,於補充我國國內法治缺漏、汰除過時法規起到關鍵作用。
誠如前高院法官許辰舟(現任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所言:「公約施行法讓法官判決時有更多思考面向,豐富裁判基礎。」然而為德不卒者係當前聯合國秘書處保存、生效的多邊公約已逾500多部,我國卻僅通過屈指可數的5部公約施行法,多邊公約內國法化的進度讓習法逾一甲子的筆者慚愧。
2014年,行政院特別制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然而,因其屬「行政規則」而非法律的屬性,並無拘束各級機關的效力,尚難達到筆者倡導的「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的目標。
依「暫行條例」,行政院各部會將主導推動將對我國追求良制而言不可或缺之多邊公約予以國內法化,以加快立法院審議進度;經費部分,暫行條例下政府應編列預算,設置專門人員追蹤多邊公約動態,定期將公約規範與我國法規對照,作為立法參考。最後,政府應架設公開平台、定期將多邊公約立法進度上傳至該平台供學界與民間參照,期能「集思廣益」以精進我國法制。
綜上,筆者以為,我們應建立機制檢視我國當前「法制」、確保我國規範合於當前國際法治趨勢。基此,應從速通過「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於兩岸達「良制一國」前作為中華民國法治與國際接軌的橋梁。
挫折是禮物,我國若能自行將多邊公約國內法化,定加倍重視額外努力獲得的法治碩果。筆者深信,若我國法律產業能朝此方向發展,必獲兩岸四地中國人之欽羨、達「以臻良制」之境。若得如此,則乃中華民族之幸。
【2025/11/24 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終身志工、律師)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123002421-262104?chd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