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判刑確定欲執行之際,卻發現其早已持假護照潛逃出境,使被告受司法制裁已如登天之難,引發家屬與國人不滿。
「丟人」一事,司法與立法部門豈得置身事外?猶記去年四月發生前立委羅福助等犯罪人逃亡事件,使司法蒙塵,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司法院當時即認為應緊急修正刑事訴訟法:一、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的「確定」案件,無須先經傳喚,檢察官便可逕行拘提被告發監執行;二、就確定案件,必要時,在法院卷宗送交前,檢察官得先為執行。但九個月過去了,人犯潛逃的戲碼依舊上演,司法正義的實現又在緊要關頭落空,犯罪者未能受到制裁,歸根究底難謂不是司法顢頇所致。
回到本案,去年七月時英國人林克穎已有兩項罪名定讞,但檢察官直至八月二十七日才收到卷宗準備執行,倘認為人犯林克穎會乖乖束手就擒、不乘此空窗期「落跑」,豈非天真?誠如筆者去年為文『防止人犯潛逃,司法院責無旁貸』所指,關鍵點在於,法官就刑事判決之執行採完全「置身事外」的態度,尤其是不少法官習慣先宣判、再補判決,耽擱了判決書及卷宗的遞送,間接拖延了檢察官發動執行。對此,司法院應要求法官,在宣判當時判決書即應同步出爐,並應立即通知檢察官執行發監,務必做到宣判與執行兩程序「無縫接軌」,並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因此,修法固然費時費事,「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是否能攜手合作,也是定讞判決得以執行的重點。
下一次,人犯得否繩之以法,就看這次兩單位願否即刻坐下來共思因應良策。
【2013/02/04 聯合報 103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