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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司法正義之劍,何時指向盧仁發?

2011 年 1 月 10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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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的開始,一元復始,除舊布新,小至個人、家庭、大到國家,都要檢討過往,祈願來茲。

最近收到晚輩雷倩寄來的英文電子賀年卡,短短的內容除了帶來新年祝福和報告她的近況外,全是談她摯愛的父親,前海軍中將雷學明將軍的狀況。雷學明將軍等海軍軍官約十年前在拉法葉案中,由於陳水扁前總統一句「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宣示,被檢察官洪威華聲押後以貪汙罪起訴,雷倩簡要提到了她父親已於去年六月二十五日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

短短幾句話,在我看來,所代表的卻是好幾家人,近十年的身心磨難啊!軍人因涉嫌貪瀆弊案受到偵辦並被羈押,蒙冤受苦的豈只是個人而已,整個親族、乃至整體軍人也要同受懷疑煎熬。然而,國軍迄今都還未對這些歷盡清白屈辱的軍官有所平反致意表示,司法的究責也仍毫無後續應為。相對於小我的堅忍,令人動容不捨;大我的國法制度,豈能無動於衷,兀自蹉跎改革。

當地方法院在兩位公正的審判長廖紋妤、劉芳慈的先後審理下作出無罪判決後,檢方(特別是黃世銘檢察總長)也知道雷將軍等六人當年是在前總統陳水扁的政策指示(即「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下,為求交代而牽強起訴雷將軍等人,所以願檢討面對「昨非」,果斷的決定不上訴,讓案件無罪確定。

這雖然算是另一種「迂迴的認錯」方式,但筆者卻認為這樣的「認錯」並不徹底。須知,當初的檢察機關,為求「政治交代」,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輕率的將無辜的人以「貪汙」重罪起訴,惡劣的作法,將無辜者的人生都全盤翻轉攪亂了,難道只要「不上訴,讓案件無罪確定」就算完整交代了嗎?

為了作政治諂媚,不惜糟蹋無辜者的清白、名譽、自由的可恥作法,不只是道德有虧,更涉及刑法的「濫權起訴」罪,不只當初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其屈從上級威壓而為濫權起訴(和追訴/拖延訴訟),該受法律制裁;而當時的檢察總長盧仁發,如真如現任黃世銘檢察總長在去年三月立院審查會公開揭露的偵辦祕辛: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涉嫌迫令下屬起訴,相關檢察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配合,不但羈押被告而且輕率追訴。若實情確然,盧仁發更可謂觸犯「濫權起訴罪」的首惡,今日之檢察機關豈能縱放?對其中原委知之甚詳的黃世銘檢察總長,不能只是遺憾而已,應該要有更積極作為才是。

誠然,檢察官是人不是神。在正常情形,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最後卻獲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質上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制度風險,並不能因此就反推檢察官是濫權追訴、起訴。但在雷案卻完全不是這樣,本案是經黃世銘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身分,在去年三月八日於立法院證實,九十年間,他認為拉法葉案罪證不足,不應該起訴雷學明等幾位軍官;但當時的總長兼特調小組召集人盧仁發要求他起訴,盧仁發為達目的,竟找他馬拉松式地「談話」達九個小時之久,從下午六時卅分連夜長談至凌晨三時半。在說服無效之後,黃世銘隨即遭調離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之職,原偵辦的檢察官也不再負責本案,而由新的檢察官撰寫起訴書,起訴本案。

這種骯髒惡質的作法要根絕,就必須採取追究的行動,先從「自己人」辦起,先追究「首惡」的刑事責任,只有讓濫權者付出濫權的法律代價,才能「以儆效尤」。換言之,何時偵辦盧仁發的濫權起訴之罪,是檢察機關昭示「正己」、決心捍衛司法正義的關鍵指標。

再多的補償,都已彌補不了對蒙冤軍官及其家人的傷害。拉法葉案已沒能「慎始」,難道連結束都要不明不白、不給個完整交代?由拉法葉案來立下對命令濫行起訴的前檢察總長盧仁發究責的典範,未嘗不是啟動檢察官改革的關鍵力量。曾勇夫部長和黃世銘檢察總長,甚至身為法律人的馬總統,你們同意嗎?

【2011/01/10  中國時報 1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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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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