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淡水籍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疑侵入日本領海作業,遭日方巡邏艦追逐攔截;我海巡署也出動多艘艦艇趕抵,雙方在公海上對峙十四小時,最後經外交管道協商,海釣船及船長和船員兩人,被日方帶回石垣島調查,九名海釣客由我海巡艦接回。
由於這些年來台日在海上的漁業糾紛頻傳,加以其中牽扯到釣魚台主權的敏感問題,因此,一旦發生了漁業糾紛,事件本身很容易就染上了「民族情緒」。然而,國家間的交往,論法論理往往多於論情。民族情緒是無解於台日漁業糾紛解決的。因此,台日兩方,仍應就國際法法理,依事實對事件作出判斷。
首先,這次的事件本質應定性為「疑似越區捕漁」的糾紛。因為,事件發生的海域,依日方說法是在日本領海。換言之,不論日方宣稱是不是事實,可以確定的是,事件並不是發生在台日有主權爭議的海域(如釣魚台海域)。循此線索,道理其實就相對單純,亦即,要作的是「事實確認」,日方應積極「證明」該漁船確曾在日本領海內作業。
倘若事實確認,我方漁船並未越區,則日方應對此道歉與賠償船主的損失;但若確實是我方漁船越區,進入了日本領海,那麼於法於理,都是我方漁船有虧。政府在此就不能無視我方漁民的法律責任,要做的是在程序面保障我國國民的程序權利,爭取最有利的安排,但不能在實質面執意護短。
就以我國的海洋巡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為例,該條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而依同法第二條對海域的定義,指的是「…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換言之,即便是依我國法,對侵入我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船舶,我國也得以進行緊追、逮捕、扣押或留置。看待這次爭議,我們不應無限上綱釣魚台主權爭議的情緒,將這樣的情緒擴張投射到越區捕魚的爭議,不論政府或輿論,仍應就事論事,先確認有無越區的事實,然後依法論法,這才是我國作為一個國際社會成員的當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