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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關心陳雨鑫案的再議結果

2007 年 10 月 20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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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與蘇貞昌特別費案,特偵組作出不起訴處分;但不起訴處分作出將近一個月,卻發生檢方不知向誰再議的荒謬之事。

以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為例,各界對侯寬仁的起訴決定,一直抱有疑慮,認有濫權起訴的可能。然而,該案至少尚有三審的司法程序可為救濟。

然而,若特偵組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時,其情形會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其實外界把焦點放在謝蘇二人並不正確,真正該被注意檢視的是檢方對謝長廷幕僚陳雨鑫作出的「職權不起訴」。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濫權。

這種濫權,將阻絕法院在謝長廷特別費案進行了解的可能。換言之,倘若陳雨鑫被起訴,但在審判陳雨鑫的過程中,法院一旦認為謝的案情有再調查的必要,可將其認為謝涉有違法的部分移請檢方重新調查。

然而,一旦連陳雨鑫也不起訴,法院要求重新調查的最後連結可能也將一併斷絕。因此,該優先關心的其實不是謝蘇特別費不起訴處分的再議結果,反而應是陳雨鑫不起訴的再議結果。

而現在,為使正義有伸張可能,應修正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再議的規定,加入類似「交付審判」精神,對重大貪瀆案件,再議機關實應從檢方移至法院。其理由是,檢察機關在制度結構上是受到行政權制約的,換言之,當出現濫權不起訴的情形,多半是一種向行政黑手屈服的制度結構問題,我們很難期待,一個受到行政權節制甚深的檢察機關回頭毫無顧忌地偵辦行政首長涉入的貪瀆案件。

最後,陳雨鑫不起訴處分的再議,不妨可以作為檢視上級檢察官或檢察總長肩膀的一個指標,若檢仍「縱放」,該認真思考修法,將再議權移給法院。

【2007/10/20  聯合報 9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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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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