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總統二○○六年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最主要的意義,應有二方面:第一,重構政治結構;第二,建立新的國家意識乃至於建立新國家。限於篇幅第一點暫時不談,大體上,筆者認為政治重構並非一定必須透過制憲為之,亦可用修憲方式進行。
至於後者,我先試圖把自己想像成是一個希圖去中國化、建立台灣主體性乃至於追求建立台灣新國家使命感極其強烈的人,這時的我會傾向認為: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的憲法所帶有的「中國象徵性」毋寧是十分礙眼難忍的,如果能透過「毀舊憲、立新憲」的過程,即使權宜性的「不改國號」,也至少能徹底的在國家根本大法中,移除中國象徵性,這將是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一大勝利,當然,這寥寥數言,不可能一舉概括所有理由,筆者只是圈點其要,試加說明而已。
接下來,筆者要從這個假設立場走出來,謹慎地檢視這個我「剛剛」假設支持的想法,有沒有其他的思考角度存在。
先要說明者,筆者認同台灣,但也同時對中國的歷史文化與同胞抱持著濃郁情感,但這兩者並不衝突。就算非得追究衝突可能性存在時,我的抉擇的話,一點猶豫與懷疑都不必,在合乎普世正義(例如人權保障)的範圍內,我是以台灣利益為優先的。相信許多人都有同樣的心情。而基於對中國仍有的情感,在直覺主觀上,我較傾向兩岸是合(這合的意思不必然指政治上的統一)非分。但我仍可以理解、諒解台獨主張,如果,那真的是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抉擇,我也表示尊重。因此,筆者覺得特定群體基於台獨偏好,希望以制憲方式迫近台獨理想的想法似不必非難(同理,有人基於相反的情感而反對之,也不必視之為寇讎),只是,仍有一些地方必須深思。
第一,什麼是台灣獨立?是台灣本身透過制憲、改國號的宣示即為已足?還是實質上須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承認?若是前者,不必制憲、改國號,我們本就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甚至不必宣示,其目的亦已達成。若是後者,則更改國名會使得中共的施壓減緩或使得其他國家比較願意承認台灣嗎?事實上,以最具指標性的美國來說,從最近美方各層級代表與官員一連串幾近干涉內政、強烈反對台獨的發言以觀,答案應該很明顯才是。
此外,台獨主張者常有的另一個論述是:反正宣不宣布台獨,中共都在打壓台灣,那麼理他作啥?這個論述前提正確,結論不周延。「打壓」有程度之分,抽象打壓(口頭、軍演),影響的是面子,具體打壓(動武),毀滅的是生存。但若有人認為,屈辱苟活不如光榮戰死,這屬於最終立場抉擇,很難再作深論。
第二,可否把「時間因素」考慮進去?現在的中國大陸動輒以武力威嚇台獨。但若有一天,中國大陸有一個透過競爭性民主機制選出來的總統與國會,大陸和台灣擁有相同的經濟生活水平,這時,擁有富裕經濟與民主包容力的中國大陸還會用武力來反對台獨嗎?以魁北克獨立運動為例,即便獨立聲浪最高的時候,經濟水平與民主包容性均高的加拿大政府,也只有口頭表示反對而已。甚至一九九八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還在其判決中說:「…若魁北克居民多數選擇獨立,其他省份和聯邦政府不能剝奪魁北克政府追求獨立的要求,必須與魁北克談判。」
第三,統與獨,是太過簡化的說法。什麼是統?什麼是獨?這中間有許多體制的可能性存在。無條件投降是統、接受一國兩制是統,像波多黎各享盡美國給他的好處,卻不用負擔對美國的義務這樣是統還是獨呢?像美國一樣的聯邦制呢?邦聯制呢?像歐洲聯盟或早期歐洲共同體的情形呢?成立關稅同盟、貨幣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呢?這林林總總的選項再加上賦予時間去等待這些選項的成熟時機,與立即地去中國化、和中國儘可能田無交水無流的台灣獨立建國相較起來,一定比較遜色嗎?
筆者希望以上意見,能給主張制憲的陳水扁總統一些提醒。如果只是想作政治改革的話,是否可以把「制憲」這種台獨象徵性可能超過大陸當局忍耐底限的刺激作法,用「修憲」這種較不帶台獨象徵性卻一樣有效的方式為之。就算是為追求台獨故求「制憲」,也不必急於一時,留一些等待的時間,以避免讓兩岸關係從僵局走向破局,為台灣帶來不可回復的災難。有些目標不管你多麼強烈渴望,但真要實踐的話,耐心有時比勇氣更重要,這是筆者衷心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