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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超國界法治

「治外法權」之商榷

1978 年 11 月 28 日
在 超國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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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先生:

今日拜讀貴報副刊「讀者、作者、編者」一欄所刊李之衍先生來函指出陶希聖先生『八十自序』中誤用「治外法權」一詞表示「領事裁判權」;其見解正確。唯李先生復指出:「治外法權」即英文”Extra-territoriality”並為國際法之通則,一國不應放棄,亦不可放棄云云。此項陳述,實犯有兩項錯誤。

一、「治外法權」乃指任一主權國家或其代表(如外交官、駐軍等)依國際法或條約於另一主權國家境內享有管轄、執行之豁免而言,其英文為”Ex-territoriality”。而”Extra-territoriality”,依文義可知,仍指一國於其境域之外行使管轄權,如領事裁判權是(Consular Jurisdiction)。

二、治外法權雖為一主權國家因國際法或條約所得享有之權利,但絕非不可放棄:反之,就伸張法律正義而言,有時應予放棄,而接受他國法院之管轄(如外交官犯謀殺罪時,派遣國應可放棄該外交官之治外法權而准許接受國法院之管轄與判決)。敬祝

編安

陳長文上

【1978-11-28/聯合報/12版/聯合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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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國際法及超國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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