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於本月十五日宣佈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協調中美兩國間之一切有關事宜。
此一決定無疑的是中美談判之一項「突破」。中美關係之交涉仍在進行中,本文謹就法律之觀點分析及展望中美今後之關係。雙方機構之法律地位先談我國所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此─機構,無論將來之編制如何,其之具有官方之地位已屬無疑。此外,委員會之成員均具黨、政顯著經歷亦證明此機構之重要性。就美國對我國設立之此機構立場而言,雖然美國政府拗於其與中共「建交公報」,不願在名義上承醯(但亦未明示否定)我方所做「官方性質」之主張,實體上不容美方否認我方機構之「官方地位」。蓋今後中美雙方之關係(特別是條約關係)均將透過此─機構與美方設立之「美國在台灣協會」。此一「實質上之官方性質」必可於日後中美談判中對雙方機構之功能、待遇等問題達成協議時,增加或多或少「形式上之官方性質」。
美國所設立之「美國在台灣協會」雖然在其國內法上僅為一依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設立之「非營利法人」,其具有「實體上官方性質」卻是無疑的。卡特政府去年底提出之「備忘錄」及上月廿六日提出之「綜合法案」之實質內容(如美國總統對該協會之指揮權、該協會工作人員享有聯邦雇員類似之待遇、該協會之經費由美國政府直接撥付、聯邦公職人員之借調該協會等),均明顯地指出,除了名義外,該協會具有美國國內法上聯邦機構之「實質」地位。
總之,就中美雙方設立機構之性質言,除了美國之機構在其國內法上係屬「非營利之法人」外,雙方之機構在本質上均為執行兩國間關係之官方單位。美國國內法上中華民國之地位美國與中共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建交公報」已指出美國於本年元旦起承認中共政權為中國之唯一合法政權。此項聲明使得我中華民國政府在美國國內法上喪失了代表中國之合法地位。然而,美國之立場絕非否認我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澎、金、馬等地區之合法性,僅僅因為對中共之妥協,美國未能確認我國在此地區之合法地位罷了。另方面而言,自從美國與中共發表「建交公報」迄今,由於我國全國上下之努力及美國民意之支持,美國政府對於在台、澎、金、馬地區我中華民國之立場已從單純之「事實承認」邁向「法律承認」之方向--例如,卡特政府提出「綜合法案」中指出我國之法律制度應受到美國政府(包括法院)之承認,而視為外國法;美國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向參院作證中指出許多在法律上應由主權國家行使之權利(如購買武器之承諾等)均於實體上適用於中美今後之關係上;以及中美條約關係之持續等。
我們相信中美「官方」關係之形成應可在今後數月中美進─步之談判以及美國國會之支持下有所進展。總結前述可知,美國承認中共之決定在其國內法上僅直接影響到我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主權之主張;對我中華民國在台、澎、金、馬等地區之合法地位僅具有「名義上」而非「實質上」之影響。國際法上中華民國之地位國際法上之承認,本質上屬於政治問題;亦即國際法上無客觀之標準來規律「承認」之制度。美國之承認中共是屬美國之政治決定(附帶出種種法律之效果)。但是,此項政治決定雖然在美國之國內法上(如前述)影響到我中華民國之地位,但是對我中華民國於國際法上為獨立主體之既存法律地位並無影響。根據一九三三年之「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ion)以及晚近國際法之理論,皆支持我中華民國之主權國家地位──即具有領土、人民、政府及與他國從事國際關係之能力。我中華民國之現時地位與民國元年國父締造民國時並無不同;喪失對部份領土之控制權不應影響中華民國之國際人格。對美國朝野之言中國與美圖之關係應是合則兩蒙其利,分則共受其害。統一之中國是全中國人民之共同願望,亦是我中華民國朝野之神聖使命。就美國之長程利益而言,美國所應結盟之中國應該是,採行民主政治、自由經濟及開放社會制度之中國(一如中華民國之現存體制)而非實行極權、共產、閉塞體制之中國(一如中共之現存體制)。美國與俄國雖有外交關係,其關係究因雙方立國體制不同而始終處於敵對狀態即為一例。因此,值此歷史關鍵之時刻,美國政府應扮演創設性及積極性之角色協助中國之統一;其方法即為確認中華民國之主權地位,繼續支持中華民國對促進民主、自由及繁榮所做之努力。我們深信,全中國人民必將選擇民主、自由及繁榮之體制;亦唯有建立在此基礎上之中國方能成為美國之真正盟友,共謀兩國人民之利益進而促進全人類之幸福。面對問題.自立自強不容諱言的,我們不滿意於中美關係之現況,但是我們能體會國家之處境,我們全國上下多做一分努力,必可增加國家求自立自強之一分力量。中美關係之激盪如能喚起全國上下對國家民族長程利益之澈底認識,進而理智地面對問題,設定目標,努力不懈,則未嘗不可將此一時刻視為中華民族命運之轉機。是福?是禍?端賴我全體中國人共同決定。
【1979-02-18/聯合報/02版/68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