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文藝復興時代,有些教導解剖學的教授從不親自解剖,全憑「想法」教授。這現象遭到比利時解剖學家維薩留斯的嚴厲批評,他把這些解剖教授比喻為「高椅上的穴鳥」,指責他們以倨傲態度建立的解剖「法則」,全是偏離現實閉門造車式的荒謬產物,只會貽害社會。
很不幸,今天台灣許多「法律」,似乎也變成了另一隻「高椅上的穴鳥」,行政、立法或法學者,往往從高高在上的倨傲角度,制訂了許多偏離現實、荒謬離譜的法律。然後告訴大家,這是法律,所以別囉嗦,你必須遵守。
聯電被檢察官以有背信嫌疑進行大規模的搜索,引起軒然大波。很多人把矛頭指向檢察官。但問題出在檢察官嗎?問題其實是出在政府立了一個「穴鳥式的法律」。
聯電與和艦的關係,引起了司法機關懷疑是否涉及不當的利益、資金輸送,傷及聯電股東權益。聯電為什麼會與和艦建立一個讓檢察官懷疑的「關係」,那是因為政府對高科技產業赴大陸投資至今仍框設了許多不合理的禁制、限制。
第二個問題來了,聯電要不要聽從一隻「倨傲穴鳥」的命令,放棄大陸的市場與優勢的經營條件?在兩難間,聯電選擇與和艦建立了讓檢察官懷疑的關係。於是,第三個問題來了,到底這樣的關係,是有損還是有益聯電股東的權利?這無法僅從背信罪的形式條件來衡量,而必須進一步問,聯電若不與和艦建立這樣的關係,真依了穴鳥豆目式的規範,是否會在實質面上損及股東權益?
檢察官錯了嗎?也未必,因為若檢察官所懷疑的那種關係確然存立,則今日的「形式背信」,誰有把握不會在明日變成「實質背信」?如果有一天和艦靠著今日與聯電的關係,卻變成聯電的最大競爭者,聯電股東的權益誰來看守?
於是,聯電不與和艦建立該關係,坐失大陸商機,損及股東利益,可能是實質背信;反之,為爭取大陸商機,與和艦建立了讓檢察官懷疑的關係,可能會是「在日後演變成實質背信的『形式背信』」。從這一層層的推敲,誰才是真正讓聯電股東權益受損的大黑手?只怕是政府養出來那隻「戒急用忍」的「法律穴鳥」吧!
這種穴鳥法律,實際上還不只聯電案一例。報章上常常有這種不近人情的穴鳥法律所引起的怪象。身為法律人,看到法律被「穴鳥化」,實在是件很窩囊的事。政府從總統到副總統,乃至於新上任的謝院長,都是最優秀的「法律菁英」,期待法律人政府、立法者以及法學家們加把勁,不要讓法律再背著「穴鳥」的惡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