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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從聯電、開發金事件 看董監事職責的法律爭議 陳長文談商場不能沒有法律意識

2005 年 4 月 10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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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最近引起相當多爭議的聯電事件和開發金併購事件,在在都牽涉到管理階層的商業判斷和法律層面,以及董監事職責問題。為此本報特別採訪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陳律師從公司的治理角度,詳細分析各方的法律責任,並提出精闢的見解,應能提供讀者更深入的思考和參考。

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表示,從國外的例子來看,很多上市公司重要官司輸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在做商業判斷時,沒有得到足夠的法律資訊與諮詢。

現在常聽到有些大公司的管理者或執行長(CEO)說他做決策,由他來負責,但事實上,很多未必是管理者說由他負責,就「只」由他負責,特別是董監事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與善盡管理人責任,並不會因為管理者的一句話而免除。就以聯電案為例,聯電曹董事長第一次在報上說明時,即豪爽表示所有責任由他一肩承擔,這固然顯示出曹董事長的義氣、豪氣。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未必能解決問題、也不可能就真的能擔負全責,要避免企業、董監事及至於CEO自己的法律責任,就只有在公司內部,養成將「法律判斷」納為商業判斷的標準決策程序中。對此,陳長文整理了一張圖表(見下圖),清楚說明如何將法律判斷與商業判斷結合。 
 
■董監事若未善盡職分,投資人可依法提起告訴

此外,陳長文也提到,目前國內的上市櫃公司中,屬於法人代表出任董監事者,所代表的應是全體股東的利益,而非僅代表指派董監事當選的法人的利益。這是董監事應該要自我要求建立的觀念,但可惜的是未必所有公司的董監事,真的清楚自己依「職分」的中心立場為何。

對於國內企業經營所涉及的公司治理以及法律責任,陳長文有很深的體驗,他表示,以最近的聯電案為例,他雖不了解其中的內情,但從外界批露的訊息來看,這件事包括政策以及公司治理兩個部分,以及聯電與和艦之間的合作,他相信相關當事人應該沒有損害聯電股東的意圖,但決策者似乎在「法律判斷」上,有了一些疏忽。

國外有很多上市公司管理者,被投資股東提出集體告訴,投資人之所以提起集體訴訟是因為企業主和管理階層沒有好好管理公司而出現問題,例如,可能是在採購、併購的價格上出現問題,或者有重大舞弊,投資人因而提出告訴。
  
陳長文說,現在上市公司的股權分散,上市公司管理者管的多半是別人的錢,有時管理者的持股,雖然可能比其他單一股東多,但是卻比所有其他股東加起來要少。因此,管理者也好、董監事也好,都必須代表全體股東,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指引執行管理工作,這個概念的建立,對董事而言「很簡單」、「很重要」,但「未必放在心上」。

■企業違反法律遭到重大損失,多因管理者的「法律意識」不足  

如果董監事們對自己的身分職責沒有拿捏清楚,就可能會發生一些損及全體股東權利的經營問題,乃至於法律責任。換言之,因為董監事未善盡職分,使公司作出不妥善的商業判斷,損及投資人權益時,投資人將可依法律對公司的經營階層(包括董事會)提起訴訟。

除了以上的公司治理問題,他也另外指出,企業也要重視「法律管理問題」,也就是要認識並重視法律對企業的規範及影響,企業主如果對法律不清楚,在商業判斷上將容易出現問題,造成公司極為巨大的損失,例如,1999年瑞士的羅氏(Roche)大藥廠與德國的巴斯夫(BASF)公司二家大型藥物公司因違反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在全球聯合哄抬多種維他命的價格,被處7億5千萬美金的罰鍰;2002年中國銀行因為違反美國金融管制相關法律,將付出高達1至2千萬美元的鉅額罰鍰;2004年,英飛凌(Infineon)則因為涉嫌聯合其他大廠操縱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價格,向美國司法部認罪,並須支付1.6億元美金的罰鍰。

一旦因為公司產生以上法律責任,造成重大損失,這時候,若導因於CEO未善盡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與善良管理人責任,不但會有行政管理上的責任(辭職下台),也會有個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例如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

陳長文表示,許多涉反天價罰鍰或賠償的商業案件,在在都顯示,企業經營是無法脫離法律的,很多企業,其違反法律遭到重大損失,往往並不是他們刻意違法,而是因為管理者的「法律意識」不夠,或不重視法律,以至於做出了在法律上有瑕疵的商業決策,遂使得後果難以收拾。因此,一流企業消極保護自己無觸法律,或積極善用法律規定保護自己、創造競爭優勢,就必須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周延的法律判斷的支援系統。這支援系統可分成內部與外部二個層次,內部層次,是由法務長領導的內部法務人員,提供例行性商業決策的諮詢意見;外部,則是委聘專業、服務卓越的法律事務所,針對跨國商務、專業性的法律問題,提出縝密周延的法律建議。

【2005/04/10  工商時報 9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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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工商時報》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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