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因為與其妻博達前董事長葉素菲的資金往來,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被疑行為不正當而遭到解職。但國票金董事會竟然同意林華德的退休申請,並給付千萬退休金,引起輿論大譁。
國票金董事會,以有律師出具「法律意見」認為同意林退休不違法,便率爾批准了林的退休案。依據報載,董事們的說法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律,所以沒有特別質疑。這裡筆者有三個建議與批評。
第一,不懂法律,不能作為卸責理由。或難要求董事們具有專業法律素養,但董事們仍應要求自我具備一般性的法律判斷力;第二,很多事情,法律並不如想像中的複雜困難,因為法律是事理的化身,只要以通常的敏銳度、事理判斷力去審度該退休申請案,依一般人的正常理性都會覺得該退休案不合道理、有自肥嫌疑,這時,對這種不合事理的事情,就得要提高注意,因為那通常就不合法律(除非有特別法律漏洞);第三,依報載國票金委任律師本身也是葉素菲的律師,在可能存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豈能單以該有疑義的律師意見,率爾據為董事會的決議基礎(公司管理階層也應主動告知)?
董事與公司之間構成民法上的委任關係,依民法規定,董事(受任人)若受有報酬,即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比處理自己私人事情盡更高的注意義務來執行職務。試想一個最簡單的情況,在林華德引起的軒然大波之後,如果退休金是從董事們自己口袋拿出的,對這種「自己的事務」會付出多高的注意?那麼董事們必須用這更高的注意義務來加以審查,否則董事個人就可能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董事們不論其擁有股權如何、係受那一位法人股東選派,都必須代表全體股東,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指引執行職務,這個概念的建立,對董事而言很簡單、很重要,但往往許多董事未必放在心上。如果因為董事未善盡職分,使公司作出不妥善的商業判斷,損及投資人權益時,投資人將可依法律對董事會提起訴訟。
因此,本案中,國票金的董事們,顯然對自己的角色職分沒有認識清楚,這率爾的同意,怎麼會是不違法的事呢?只要怠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放任有損於公司的不當決議通過,董事會乃至於其中的個別董事,就要負起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若報載屬實,則國票金的委任律師,也作了不妥當的示範。依嚴格的自律標準,該律師同時擔任葉素菲與國票金的律師,即應以有利益衝突的疑慮,主動迴避。但其不但未迴避,復違背專業地未提示國票金的董事們,率過議案,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公司損失,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實有虧專業職守。
「董事」們,應該要體認到,自己不是公司的「董飾」(骨董飾品),拿來裝點門面的,而必須真的「懂事」,用所懂之事(包括事理與法律),來為全體股東服務。(作者陳長文,法學教授)
【2005-06-13 聯合報9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