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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懲罰決策者 追究法律責任–航發會的錢拿不回無所謂? 官員價值崩壞 政府法律癱瘓

2006 年 3 月 8 日
在 民主政治,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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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發會修改捐助章程投資高鐵四十五億元,台北地方法院以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裁定決議內容無效,並由於已逾抗告時限而確定。地方法院為「法治」把關,殊值肯定。惟該事件亦顯示政府部門幾呈「法律癱瘓」的窘境。

首先,在本案中,前任交通部長林陵三雖然不是「律師出身」,但仍應對法律有基本認識,況且交通部內部難道沒有法制單位依憑法律專業,對變更航發會章程一事提出專業法律意見?法院雖僅以開會程序有重大瑕疵而裁定章程變更無效,事實上,即便開會通知確在時限內送達董事,依民法對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目的的嚴格限制(航發會主管機關正是交通部),航發會如此形態的章程變更也屬違法。這些法律ABC,為什麼沒有專業法律人員做好把關?相關法律分析,筆者已於去年十月三日聯合報民意論壇投書「修章程資助高鐵航發會違法」一文中詳述,於茲不贅。

更荒謬的是,航發會竟在法院謊稱其於法定通知時限內以傳真方式傳發開會通知,經查其主張用以聯繫的傳真機,卻均無傳發與董監事的通聯紀錄。除了涉及虛偽陳述外,甚至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

其次,交通部知悉法院的確定裁定後,仍表示「章程變更登記無效,而非投資無效」。依航發會原章程第二條規定,其業務以「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唯一目的。依此目的,航發會不得投資「非屬航空事業」,事屬至明。

在航發會事件中,實顯示出政府官員價值崩壞的嚴重危機。這危機來自於三方面。

第一,政府機關從上到下均缺乏對法治的認識與尊重,不知政策的決定仍必須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進行。這也顯示政府部門建構超然、不受政治影響而堅守法律專業的法律諮詢單位,也就是「法律守門人」的急迫性。負責對政府的政策決定進行「適法性審查」,避免政府首長作出違法決定,引起爭議,甚至因而侵害人民權益並引起國家賠償問題造成政府損失。

第二,逆淘汰的過程已然在政務官與文官系統內成形。文官中必然有許多正直之士。但由於不肯附和上級的不法,被當成石頭,在拔擢升遷過程中,就會一層層地被淘汰掉,留下的人往往曲和上級以求平步青雲,如果法律上的專業分析結果違反了上級的政治決定,他們也不敢據以向上級長官申明異議。

第三,僥倖心態作祟,以為違法行事,未必會被發現;或被發現了,未必會有人追究;或縱有追究,自己也未必會受到什麼了不起的懲罰。

於是航發會違法變更章程,接著動用資金資助高鐵,高鐵因為資金到位,就可以向銀行團貸更多的錢。然後呢?就算法院裁定章程變更無效,航發會的資金還抽得回來嗎?這些政府首長,看準遲來的法院裁定改不了既成事實,而航發會的錢拿不回來,反正也不是自己口袋裡的錢,無所謂。就是這種心態,讓他們明知違法,還是決定一意孤行。

但這樣的盤算顯然是錯的,背信刑責,檢察機關已在偵辦,如今法院裁定章程變更無效,相關當事人,特別是政府指派的董事,其違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也有民事責任。這些都是不重視法律的結果,最後,除了裁定章程變更無效之外,接下來在法律上對主事者的究責也應進行。在這次公然違法事件中,讓決策者「個人」受到懲罰,使其知所警惕,或者這樣,才能讓政府官員「因畏而敬」,真正地尊重法律。

【2006/03/08  聯合報 9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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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民主政治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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