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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法律人 得到什麼厲諫?

2006 年 3 月 25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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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南迴鐵路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屬李君不滿檢方的懷疑自殺身亡。筆者的心情只能用「驚駭」二字來形容。李君是不是鐵路怪客,筆者不是上帝,我不知道。但筆者想問的是:如果李君為自己投保高額保險只是愛家的習慣,如果李君夫妻二度或三度搭上出軌列車真的只是巧合,如果李君真的不是鐵路怪客,那麼,我們的社會該拿什麼向枉死的李君交代呢?

並不是說檢察官不該懷疑或調查李君,只是,檢察官在大膽假設李君是鐵路怪客的前提下進行必要調查的同時,仍須思考,萬一李君真的不是鐵路怪客,如何照顧一位正面臨喪妻之痛的當事人情緒。一方面檢方應該要讓李君了解,所有的調查,都是基於善意,都是基於對早日昭雪冤情的期待,正因為相信李君的清白,更要把一切疑點查清楚,這樣做才真對得起李君和他的妻子;二方面,檢方也應考慮選擇一個對家屬情感傷害最小的調查方式,例如解剖以外的驗屍方式;三方面,在案情未釐清之前,也不宜將案情洩漏媒體,避免讓可能已臨近情緒崩潰邊緣的被害者家屬承受不必要的質疑,加重他們的情緒負擔。

除了造成遺憾外,本案也透露了法律人在養成的過程中,出現若干值得檢討的地方。

冷酷的「執法機器」

第一,法律人習於將法律放在事理與人情之上的慣性思維,是值得檢討的。從哲學觀點來看,法律是從事理與人情化約而來的「規範公式」,在價值層次上,事理與人情可說是法律之所本,法律並不必然地凌駕於事理與人情。從總括的角度而言,筆者不認同「惡法亦法」論調中捍衛法律穩定性的偷懶觀點,不正義的法律,本身就該是被挑戰的對象,法律人更應該第一個站出來挑戰它。從個案的觀點,法律人也不宜把自己物化為一個冷酷的執法機器,而應保持懷恤民瘼的同理心。在本案中,檢方最大的問題即在於以法至上,卻忽略了對被調查者應有的同理心。

選擇性「偵查不公開」

第二,法律人常常選擇性地詮釋「法律原則」。本案中,對於相對弱勢而較需要受到保護的當事人,檢方沒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使當事人承受不合理的社會壓力。然而,在調查弱勢平民時被棄如敝屣的偵查不公開,一旦轉換場景到諸如三一九、高捷、高鐵、航發會等諸多政府或高官疑涉弊情的案件時,即便人民強烈地要求公開真相,對相對不應受保障的政府與強勢高官,檢察機關卻又將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這種對弱勢者偵查公開、對強勢者偵查不公開的選擇性詮釋態度,都在在地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情感。

偵案訓練不足

第三,必要的偵案訓練似亦不足,檢方指出李君投資股市賠了三千多萬,以強化其對李君的涉案,然而報載的相關的證券公司卻反稱李君在股市中實為小賺,昨天檢方與證券公司核算後,發現金額有誤,只好向家屬道歉,顯示檢方連對於證券市場的盈虧計算掌握都有問題。

包括檢察官在內,法律人在社會上得到了相對崇隆的地位,我們應該要心懷感謝,法律人的價值不在於學歷文件上「主修什麼」,而是在於立身社會中「做了什麼」。當看到行政系統已被一些壞榜樣的法律人搞得烏煙瘴氣時,法律人,能不能至少在自己本業領域的「司法系統」裡,拿出好成績來?已不奢望當一個「驕傲」的法律人了,但至少,可以要求自己當一個「無愧」的法律人吧!

【2006/03/25  聯合報 95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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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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