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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劣質司法人員 應有淘汰機制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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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神話中,有一位叫坦塔羅斯的國王,他因殺死自己的兒子,觸怒天神宙斯。宙斯降下懲旨,要坦塔羅斯永世站在一塊搖搖欲墜的巨岩下,讓他時刻感受巨岩從頭上墜下的恐懼。

鑒諸許多司法風紀、司法人員輕怠失職的事件,突然覺得,我國的司法人員似乎也迫切需要在其頭頂置上一顆「坦塔羅斯之石」,以警其忠勤於職守。

日前在景文案中一審法院作出十七人無罪判決後,承辦檢察官劉承武因疏失致逾十日的上訴期間,被高院駁回其上訴。此案暴露對司法人員「懲戒約束」的機制不足,才會出現類似漫不經心的疏忽。

由於十日上訴期間的規定明確,從客觀程序上即可明確辨識檢察官的怠誤。然而,對於較難直接客觀辨認的實質性怠誤(例如承辦台開案的許永欽檢察官恣憑主觀切割案情、限縮偵案,等於變相縱放罪犯),依我國現存的司法機關懲戒機制,不是闕如,就是形同具文,不曾援用。

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看似嚴厲,實際上卻看不到司法人員因違反該規定而被訴。

這只有二種可能性。第一,我國的司法人員素質優齊,從未涉反該法,但觀諸頻頻的司法風紀事件,這個可能性頗令人存疑;第二,法條雖在,但囿於官官相護的慣習,卻縱而不聞,若然,則這些「縱而不聞」的司法人員,濫權不訴涉嫌濫權不訴(當訴不訴)或濫權起訴(不當訴而訴)的司法人員,也一樣觸犯濫權不訴之罪。

另一個情況類似的法條則是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當冤獄是司法人員怠忽職守造成時,國家在賠償冤獄者後應向失職司法人員追償。該條有重要的約束意義,因為國家的錢往往不被當錢,只有要求司法人員對其怠職過失,從自己口袋裡掏錢賠償時,才能警其注意,認真執法。否則,無辜人民在司法人員輕忽態度下受司法冤纏,家破人亡、名譽盡毀的悲劇,將會一再發生。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不曾看過國家向怠職的司法人員行使追償之權。這時有追償義務的政府機關,實難脫瀆職之責。

要知道,一個形同具文、不被尊重執行的法律,只侵傷法律的尊嚴公信,如果司法機關並無誠意執行,那不如建議立法機關廢法!

近來國人十分關注司法獨立的問題。然而筆者認為,所謂司法獨立,指的是必須免豁於行政機關濫權干預的相對獨立,而不是完全不受制衡約束的絕對獨立。我國司法機關最被詬病的二大毒瘤,一是屈服於行政威權的消極慣習,另一則是缺少制衡而致輕忽人民權益與訴究罪犯的天職。陳瑞仁的起訴書,讓我們看到除去第一毒瘤的希望,但第二個毒瘤要根除,則需要一顆讓司法官戒慎恐懼的坦塔羅斯之石———建立有效約束乃至於淘汰劣質司法人員的機制。

【2006/11/13  聯合報 9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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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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