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告檢察官是格局太小嗎?總統掌握最大的權力,直接進行司法改革是不是才符合總統的「高度」?
猶記得民國八十四年針對檢察官是否擁有羈押權的釋憲案論戰中,馬英九是法務部長,當時的氣氛是:學者及民間一面倒的質疑檢察官可直接羈押犯罪嫌疑人,不用經由法院審查的正當性;法務部則面對巨大的內部壓力,檢察官們均極力要求法務部,一定要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當時馬英九甚至親自上陣憲法法庭,竭力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但我們仍然有了制衡檢察官無上羈押權的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司法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及,否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會一直成長有限。馬英九縱使已是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司法改革豈是馬英九一人說了就算?假設有人想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和司法警察的詢問筆錄一樣,都是傳聞證據而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我猜想今日王清峰部長要跳出來挺身捍衛檢察官的偵訊筆錄的壓力,和當年馬英九部長必須挺身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的壓力並無二致。
司法改革的步驟,絕無可能像論者建議的,由馬英九總統一人說了就算,當年有很多學者專家一起質疑檢察官的羈押權,今天大家如果都只作「馬總統追殺小檢察官」的政治論述,而不關心偵查程序中的正當程序,十年、二十年後,我們可能還是只有一套原地踏步的偵查制度。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所浮現的偵查制度中的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議題。偵查中的筆錄應該符合陳述人的原意,這應該不是過分的要求;受訊問人也應該不必在筆錄中簽名,來確保檢察官和書記官筆錄的正確性(不是在科技進步的今天我們已經有電子的錄音錄影設備了嗎?民國十七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訊問人簽名保證筆錄正確的機制,為何還要繼續存在?受訊問的老百姓為什麼要簽名來保證其他人製作的筆錄是正確的?又有多少受訊問的老百姓敢質疑筆錄的正確性?誰敢拒絕簽名?)
證人被訊問時有律師陪同來實現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下被告的緘默權,更是司法人權保障的基礎,這些在司法改革上有高度的事,若不是總統甘冒今日被批評的風險,可能偵查中的不公平、不正義現象,會從過去延伸到未來。
馬總統不可能沒有預見今天大家「大總統追殺小檢察官」的批評,馬總統也不可能沒有預見「向檢察官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困難度,馬總統的政治幕僚更不可能沒有提醒過政治上的負面解讀,那麼馬總統早應該避免政治評論者的批評,在當選後把上面的司法制度問題丟到腦後,才是「政治正確」?我們這些老百姓就在十年、二十年後,仍然面對現在的偵查制度?
司法程序正義的高度應該高於總統的高度、人權的高度更高於總統的高度,當總統選擇啟動這一個改革的閥門,而沒有迴避將被譏評的風險,這該是另一種「高度」。
2009-06-10╱中國時報╱第A16版╱時論廣場(陳長文、李念祖、宋耀明,三位作者皆為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