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造化果真如此捉弄人。以台灣之子自許的陳前總統,為政功過,自應留待歷史公評;而有關法律責任的部分,水落石出是司法的重責、也是本分,此時也不宜妄加臆測。倒是,當陳前總統由「阿扁」變成「扁案」的時候,就全民的法治教育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做出貢獻了,這點值得提出來討論。
截至日昨大法官所作成公布的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為止,「扁案」對全民的法治教育成果,包括:法律的一體適用,即使是曾貴為總統;羈押制度、檢察官與法官職權角色的差異、辯護制度的功能、抗告及上訴制度、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乃至大法官釋憲與普通法院的權責差異等等,可說是相當豐碩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在法治傳播與媒體角色上,則也不無隱憂。
一個因戒護必要的「上手銬」,可以說成是故意羞辱、政治迫害;反過來說,明明為了保全必要的「羈押」,也可以大快人心,終於得到報應了、罪有應得何必當初。
到現在,大法官作成解釋了。什麼解釋文、理由書、協同或不同意見等等,都可以擺到一邊;或是拿來斷章取義,各自解讀比劃一下就好,一切都可以轉成「數學模型」來作討論。十比四、十比五、九比六…,一切用意識形態就能導出答案,且料事如神再清楚不過了;大法官統統變成大法師,再近看,就成了原來都是一群不是綠神、就是藍佛。
這是什麼樣的法治教育、什麼樣的法治社會化過程呢?
筆者當然可以充分體會到媒體與名嘴的無奈,因為講太多專業術語,民眾聽不懂、會不耐會轉台;並且,民眾有固定的成見偏好、未必有就事論事的空間。更何況,真能「理性」「冷靜」那群,他們自己找資料判讀就好,也不太需要「資訊代理人」從旁協助。於是媒體與名嘴所要擔負的,就成了民眾固定成見的不斷餵養與持續再強化。
法律圈內呢?審、檢、辯、學則是各有堅持考慮。司法不語,是其一;業務盤算,是其二;專業傲慢,則是其三。反正,千錯萬錯就是民眾不懂法律,而這屬教育問題,只能徒呼負負喟嘆期待。
再以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的公布為例,司法院也同時做了「釋字第六六五號相關說明」放在網站上。立意當然良善負責,但是預判閱聽的對象,則可能還是以媒體或廣義法律人需求為主。這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不但查找可接近性還是不夠,也欠缺體貼「專業語盲」的用心與決心。
包青天生在北宋年間,距今已約千年,我們或可將此,轉看成是法治教育的距離短長。當現今的司法體制及法律典章與尋常百姓家的包拯公案、傳奇理解,還存在有千年的差異時,我們還可以儘管「自我感覺良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