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民權來補代議民主之不足,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力之一。然而在ECFA的議題上,真正傷害人民行使這項權力的,卻是此次提出公投案的台聯。
根據公投法,公投提案經否決的法律效果,僅有「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的程序效力,而無強迫政府作為或不作為的實質效力。台聯黨的ECFA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這樣的提案結果是:
若公投通過,政府可以簽訂ECFA;若公投被否決,政府還是可以簽訂ECFA,只是人民三年內不得再提出ECFA的公投提案。
若台聯真的希望阻止ECFA,應將公投案主文改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大陸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談判應中止,若已簽訂應失效」。豈不是更簡單直接?
台聯捨此而不為,可以想見是因為公投案通過的高門檻,讓台聯決定選擇一個「被否決才有利」的主文描述。
按照這樣的邏輯,若往後任何社會上少數意見都扮演假正方來連署公投提案,例如「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死刑之設置」,並在公投案被否決之後主張「公投不過視為人民反對,政府應廢除死刑」,筆者相信台灣人民不可能接受,這也不符合民主政治「多數治理」的原則。
要解決這樣的矛盾,我們應該要求,重大政策的複決,應是對重大政策的否定,複決案必須採取「反對」的表述方式。這樣的公投案一經通過,政府的政策即應停止執行,方有實質意義。
另一個問題是,提案人立場與主文矛盾,違反了公投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台聯公投主文是以「同意」表述,理由書卻強調ECFA的負面影響,以示其「反對」之本意,前文不對後語,已構成根本矛盾,也會讓投票人混淆其真意。
筆者建議,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要求台聯公投主文與其真實立場或至少與其理由書一致,否則即應駁回。
許多信賴台聯的民眾,他們知道所連署的提案,在法律上沒有實質效力嗎?他們知道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的規定裡,提案人先天上就是支持提案的「正方」,而他們實際是在提案一項同意ECFA的公投嗎?讓一群反對ECFA的人民,連署一個同意ECFA的公投,這豈是尊重民意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