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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從大陸學歷採認 看政府律師的必要

2010 年 9 月 20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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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二十年前,筆者以海基會祕書長的身分列席行政院大陸工作小組,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筆者當場以違憲的理由反對草案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以二百萬元為上限」的規定。過了二十年,這項法律終於修改了,算是一個「遲來的進步」,雖然對於大陸人民(相對於外國人)仍有不合理的歧視還有待努力。

然而,一個筆者在意了廿年的惡法修正了,卻有另一個不合理的荒謬在目前出現,這次政府歧視的對象不是大陸人,而是台灣人。

日前政府修正了「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終於正視留學大陸台灣學生的權利,採認部分大陸大學的學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次的修正,卻留下了兩項「為德不卒」的法律尾巴。第一,學歷採認不溯及既往,在該辦法生效前赴大陸取得學位者,其學位並不被採認。第二,涉及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系所之學歷亦不予採認。

在論述這兩項修法尾巴的荒謬性之前,先讓我們回到,所謂的學歷採認,究是政府的「義務」,還是「權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筆者在中國時報的投書「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中即曾指出,人民有受教育之權,這個權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權可自由的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學校受教育,不管這個學校是台灣、外國還是大陸的學校。這個基於受教權的核心權利|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政府要直接或間接地去限制,都必須十分謹慎。

簡言之,政府之所以「有權」採認學歷,重心還是得回到保障人民的受教權這個核心價值上。亦即透過採認學歷的制度,能夠提供人民一個基本的資訊,亦即人民所選的學校若經政府採認,會是一個達到一定「品質門檻」的學校,使得人民不會因為資訊不充分而做出錯誤選擇。

除了這二項仍基於人民受教「品質」權,所衍生出資訊保障目的,可能做為政府行使「學歷採認」權力的權源外,這個權力並不賦予政府基於其他政策目的考量而任意裁量的基礎。

當我們釐清政府採認學歷的權源後,就可以看出採認學歷不溯既往以及醫事學歷不採認的荒謬性。

以醫事學歷的採認來說。如果教育部經過詳查,發現中國大陸的醫學系教育品質都未達到可接受的水準而決定全不採認,也就罷了。但實際情形卻顯非如此。筆者要問,這樣的歧視正當性與合憲性何在?

而其他被採認的學歷但不溯及既往的規定,則更顯荒謬。既然肯認了這些認可名冊內的學校的學歷,就是對該校教學品質的肯認,為什麼這樣的認可,還要設時間的切割點,之後可以採認,之前則不可採認?

政府顯然搞錯了所謂「不溯既往」的法律意義,「不溯既往」是指對於人民已取得的權利,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不向前追溯使之失效。也就是,對於合理正當的權利,如學歷的採認,「不溯既往」並不能當作一個「想當然耳」的阻礙理由。有人會說,如果採認過去的學歷,豈不是鼓勵偷跑嗎?這樣說法更是離譜,那一條法律「禁止」台灣學生去大陸求學?去大陸留學既不是非法行為,豈可以「偷跑」二字將之汙名化?

而這樣的荒謬,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來對比就更加明顯,其他國外學歷採認,並沒排除醫事,也沒有奇怪的「不溯既往」的規定。到全世界任何國家留學,政府都不會特意的以排除醫事與不溯既往去剝奪台灣學子的權益,為何獨獨到大陸求學,要被歧視對待?而這些種種認事用法的不合理現象,再次顯示設置政府律師已是刻不容緩的要求,以確保政府做成決策時能恪遵「依法行政」的要求。

最後,大家要知道,這些去大陸讀書的學生,可不是大陸人,他們是台灣同胞,大多數人和其他台灣學子一樣,在台灣生長,是台灣的子弟。怎麼會有一個政府,選擇去歧視自己的國民呢?為了要討好反對黨或利益團體,卻連帶波及自己的子弟,有什麼道理呢?

【2010/09/20  中國時報 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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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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