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交通部次長葉匡時指出,這次因蘇花公路坍方喪命的國人可聲請國賠;至於死亡陸客是否適用國賠,「要研議適法性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讓我們先來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樣規定的?
檢索條文,國賠法第十五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可能是表面上相關的規定。不論是所謂的直接適用或是類推、甚至是比照,反正趕快去找大陸國賠法,研究對岸到底有無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姑且不論這樣的前提要求其實並沒有必要),再來決定,應該準沒錯!
但確實的法律意見真是這樣嗎?我們再來看以下這兩則實務見解:
第一則是法務部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八二)法律決字第一六三三七號函的函釋意見,結論是:參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第二則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對於榮民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請求國家賠償,並未視其為外國人,進而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而是直接予以受理。
筆者並不是想實質討論,以上何說才最可採。而是想嚴肅指出,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果實,得來不易,這是兩岸都需要備感珍惜與呵護的。但是類如以上的案例,法律見解是「事到臨頭」再來研議,試問,兩岸關係到底真禁得起幾次這樣的「折騰」呢?更何況,等到研議出來,不論是不是可以國賠、要不要用到國賠法第十五條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恐怕又是一陣口水爭議,不管是抹紅、塗藍還是擦綠。
法治的可貴,正是在能未雨綢繆、預先妥為規劃因應,而不是遇事再來個案決定,徒增爭議罵名。兩岸簽署ECFA後,兩岸交流將更加緊密,資源相互綿密流動的結果,可以想見將來的糾紛應該只會更多、更尖銳。
兩岸談判「先經後政、先易後難」,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最最基本的原則還是要「實事求是、解決問題」,除了「讓利」以外,更要「講義」。這正是筆者呼籲政府,ECFA後續協商,務必要能具體回應兩岸法治落差的現狀特色,從而,應儘速將「兩岸法治交流」納入後續協商的主要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