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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兩岸關係與外交

主權尊嚴與打擊犯罪的平衡

2011 年 2 月 14 日
在 兩岸關係與外交,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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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被送到大陸的事件,從除夕一直延續到元宵,爭論似乎仍未止歇。各方意見吵成一團,看起來一遍混亂,但如果釐清不同意見主張者,究竟「要的是什麼」,問題就會顯得清晰。這其實牽涉到兩個價值層次,一個是「主權尊嚴」,一個是「正義伸張」。

表面看來,朝野政黨似乎吵的不可開交,但實際上,關切的重心都是「主權尊嚴」。但另一比較未被關心面向是,這十四位嫌犯如送回台灣受審能否落實「超國界正義伸張」問題。

先來看主權尊嚴問題,菲律賓如果依據將嫌犯留在菲律賓接受調查審判,各方異議就不大。但當菲律賓採取「驅逐出境」的方式,卻沒有將這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人民送回台灣,而是被送往大陸,這好像有違「外交」慣例,這是外交部向菲國提出抗議的重點,因為涉及主權尊嚴。雖然外界對外交部在處理上有若干批評,但在台菲之間並無邦交的情況下,外交部已做了最大的努力,這一點不應抹煞。

接著讓我們從「正義伸張」的角度來看,這十四名嫌犯送回台灣,會發生什麼狀況。這可以從犯罪調查的便利性與刑法是否適用這兩個角度來觀察。

筆者曾從「管轄分配」的角度對本案作過分析,嚴格來說,菲律賓有「犯罪行為地」的連繫因素;中國大陸有「犯罪結果地」、「一部分犯罪行為地」、「被害人國籍」、「一部分犯罪行為人國籍」等四個連繫因素;而台灣則有「一部分犯罪行為人國籍」的連繫因素。綜合言之,台灣其實是三地中,連繫關係最淺的。換言之,由台灣的法院審理,將會是「不便利的法庭」。

這種不便利,在調查犯罪的過程中,將會對「正義伸張」構成嚴重的妨礙。很可能在犯罪調查的階段,就因為無法順利地從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地蒐集證據,也難以傳喚被害人作證而使得無法蒐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最後只能以不起訴偵結。從這個角度言,這十四名嫌犯被送回台灣,才是問題真正的開始。基此,強調十四名嫌犯回台後一定可以依法偵審的法務部,話說得顯然太滿,似乎沒有想過,這十四名嫌犯送回台灣,最後可能因難以蒐集罪證而被釋放,若然,將對民眾期待正義伸張的心理造成莫大衝擊。

再從我國刑法來論,原則上只適用「領域內」的犯罪。該案不符合刑法對於適用領域外犯罪的「例外規定」。理論上,由於民進黨在國家定位上支持的是一邊一國,中國大陸就其國家定位理論言,當然是「領域外」,因此依民進黨對國家的定位,是不應主張將嫌犯送回台灣的,這一點呂秀蓮因此主張不送十四名嫌犯回台的觀點,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但執政黨因為依憲法架構,認定中國大陸屬「領域內」,所以主張就嫌犯送回台灣受審,就有道理嗎?其實也未必。一則,在理論上構成「有管轄權的依據」,只是台灣依我國的法律架構,「得」行使管轄權,卻不代表「必須」行使管轄權。國際上的跨國犯罪,出現複數國家都有管轄權的「管轄權競合」的情形,可謂常態,如果每一個國家都堅持「主權尊嚴」,認為他國不能管轄、制裁其國民,那國際犯罪的防治體系就難以運作。換言之,「得」行使管轄權意味者,仍可以在考量犯罪偵審便利性與連繫因素的深淺後,為求「伸張正義」而「退讓」甚至「放棄」管轄權。

最後,到底是「主權尊嚴」重要,還是「防治犯罪、伸張正義」重要呢?其實兩者也沒有絕對的互斥。在全球化的時代,跨國犯罪已成為常態,各國都應該調整對「主權尊嚴」的迷思,進而從「正義」、「犯罪打擊」等層面,進行「主權的妥協」。如果用導入荒謬的方式將「主權尊嚴」無限上綱,那不啻是意謂著,我的刑法管不了你的國民,你的刑法也管不了我的國民。豈不是告訴犯罪分子,只要不在國內犯罪,到其他的國家犯法就可以「萬法皆空、自由自在」?現代國家的運作邏輯顯非如此,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觀念是否也該「與時俱進」呢?

【2011/02/14  中國時報 1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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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兩岸關係與外交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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