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若干立委以「沒有法源」為由,批評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不當;如今,面對立委津貼的質疑,他們的標準是否一致,應是值得觀察的重點。
筆者認為大部分軍公教之退休人員在現今之社會並非經濟弱勢,這樣的資源配置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行政院最後的方案,只保留了月退休金較少以及因公殉職、成殘者之本人或遺族等,筆者認為是較為平衡的作法。但前述立委反對年終慰問金的理由卻是程序性的:既無法律授權,這樣的福利就不適當。既然如此,任何沒有法律授權的立委津貼,是不是也該比照辦理?
從實務的角度看,筆者不反對給予立委、政務官適當的待遇。以立委來說,台灣的政治文化,民意代表是有些送往迎來的慣例,再加上龐大的選舉經費,無財力基礎者很難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中脫穎而出;給予立委津貼,某種程度是彌平財力的差距,也對保持專業型立委問政空間有利。
今天動輒有要求政治人物減薪、捐年終的聲音,這是捨本逐末。公僕稱職,則現行待遇可能還稍嫌偏低;公僕無能,那麼僱主要做的也該是換人而非減薪。
當然,這不代表立委津貼不需檢討。一則,立委的公費支出應該要公開透明,由全民共同檢驗;二則,經費使用應名實相符,給予立委聘任助理的費用,就不能拿人頭來充數。
而更重要的是,不論最後對津貼的檢討辦法為何,前述以「沒有法源」反對年終慰問金的立委,就沒有正當性領取相同情形的津貼補助;台灣的政治,已經雙重標準太久了,也「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太久了。
【2012/11/01 聯合報 10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