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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受理人民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要加把勁

2013 年 1 月 14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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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是「司法節」,身為法律人的筆者對於改革司法以早日完成法治國之願景有著高度之期盼。回溯半個世紀,我國司改工程重在「司法獨立性」之強化。民國四十九年釋字第八六號解釋做成,以憲法第七七條為本,認為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主管的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應回歸司法院,始符憲法本旨。當時因戒嚴與戡亂,雖未立即回應其呼喚,但這號解釋維護了我國法治之微弱靈魂,二十年後終於完成了「審檢分隸」:一方面,修改司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還歸司法院,隸屬於司法權;另一方面,將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主要組成人員為檢察官,隸屬在行政權。民國八十六年,司法預算獨立入憲,更為司法權脫離行政權干預增添助力。此中,司法內部的自省力量是可圈可點的,數十年(特別是解嚴後)的努力,才將我國司法從「法制」(rule by law)帶進到「法治」(rule of law)的情景中。

惟司法獨立就像雙面刃,不再背負政治干預的環境中,法院日漸成為裁判者的「舒適圈」,「奶嘴法官」、「恐龍法官」等對司法的抨擊從四面八方湧現。因此,破除法院與民眾間的隔閡─「司法社會化」成為當今司改的首要課題。觀察司法院推動的「大法庭」與「人民觀審制」、最高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舉行「言詞辯論」等等,已可感受到司法正欲積極促成法庭和人民之對話。舉大法庭為例,司法院欲藉統一法院見解之功,增加民眾對法院之信賴。長久以來,我國終審法院因庭數眾多,容易發生各庭見解歧異問題,針對相同爭議,「是」與「否」兩個答案可能各有法庭支持,形成「司法羅生門」,不僅讓民眾難以預見審判結果,更傷及終審法院之權威性。有鑑於此,司法院已通過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擬於終審法院各庭之上,增設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之歧異見解,司法院主事者之用心值得肯定。

但是見解歧異不只發生在終審法院內部,因我國採取二元訴訟制度,亦即,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屬不同審判體系,就同一法律爭議,不無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打架」之情事。惟從民眾角度,法院始終是「單一」個體,縱使名稱不同,也僅是為專業分工,倘因此造成肢體不協調,讓相同法律問題,因受理終審法院不同,而得到不同之判決結果之現象,人民是難以理解,更是不能接受的。

對此現象,制憲者早已預見,故於憲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設置統一解釋制度,交由大法官職司。民國八十二年,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更增訂「人民聲請法令統一解釋」制度,讓聲請權主體自國家擴及於「人民」。人民聲請統一解釋之制度施行至今近二十年,大法官僅做成四件解釋,觀察司法院統計資料(九三~一○一年),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案件受理率約○.六三%,相較於人民聲請法令違憲解釋案件受理率有二.九一%,大法官對前者的受理明顯嚴苛。但在兩類聲請案中,民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求實無不同,況且前者的可決門檻較低(過半大法官出席、出席者過半同意即得做成解釋),數據顯示,大法官在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案件上無疑是過謙到不禁讓人懷疑大法官是否失責。

有認為大法官職責貴在解釋憲法,非為個案審理,除終審法院見解歧異通常與憲法爭議無關外,大法官不宜涉入,以免居於終審法院之上,成為第四審,或者過度介入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的紛爭,變得裡外不是人(何況大法官不乏出身自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然而憲法賦予大法官統一解釋之權,既是權力,更是「義務」,大法官如不摒除潛意識中之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考量,勇於挑起統一解釋之擔,豈不有愧於職守?

司法院近日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準備將大法官解釋制度法庭化。大法官對此司改方向既有所預見,便應調整往日消極之態度,就人民聲請法令統一解釋案件積極受理。總之,終結終審法院見解歧異之司法荒謬窘境,大法官責無旁貸。

【2013/01/14  中國時報 1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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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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