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院長決定拋出核四公投,昨天更宣示若停建就下台,但朝野對該辦「停建核四公投」還是「續建核四公投」仍有不同意見。
有人直覺以為「續建公投」若被否決,就代表核四不能續建,這其實不正確。依公投法第三十三條,不管是「停建公投」或「續建公投」,像核四這種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公投,被否決的法律效果只有一個: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換言之,「停建核四公投」被否決,意思是核四不停建,這既是直覺,也合於法律規定。而「續建核四公投」若被否決,直覺上會讓人誤以為核四就不能續建,但其實它的效果只有「八年內不能再提公投」,依法,政府還是可以續建。
這從過去的例子來看就很清楚。過去的六次全國性公投,例如「強化國防公投」、「反貪腐公投」等,都因投票率未過半而遭否決。
但台灣並沒有因為「強化國防公投」被否決,而不強化國防。沒有因為「反貪腐公投」被否決,貪腐因而無罪。就是因為,法律上所稱的否決,並不是大家直覺所認知的「不可以做」。
要如何才能透過公投來停建或不續建核四呢?公投法規定,只有在公投「通過」時,才對政府有強制效力。
依公投法第三十條對「公投案通過」的定義是:「投票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在「停建核四公投」的例子上,投票率過半時,停建公投同意票或續建公投同意票也過半,二者法律效果很明確,一是政府必須「停建」,一是政府必須「續建」。
但如果投票率過半時,同意票未過半,即不同意票過半怎麼辦?以核四續建公投為例,若對公投法採文義解釋,不同意票過半,應該指的是否決,但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一○一年度判字第五一四號判決,針對ECFA公投案,認為,「不同意」過半,也是一種「同意」。
這樣的見解若套在「續建公投」,則「不同意」續建票過半,等於「同意」核四不能續建,「續建公投」仍算是「通過」。不同意續建意思是同意不續建,這變成了腦筋急轉彎的繞口令,很難讓人理解。
而最高法院此一判決有沒有逾越法律本義的疑慮,尚非不可爭論。
綜上所述,不管是文義上,或法律效果上,若反核團體追求的是「核四停建」,則「停建核四公投」會比「續建核四公投」更清楚、法律效果更明確。
最後,不管公投投的是「停建」還是「續建」,反核人士都得先通過一個最基本的關卡:努力號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選民出來投票,這是促使核四停建(或不續建)唯一的法律路徑。(陳長文╱法律教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