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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

2013 年 12 月 9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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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議題再起,儘管可以預期,減刑對司法安定性的不利影響,但若不能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我們恐怕沒有其他的選擇。

距離上次(2007年)的大範圍減刑,不過6年之遙,現在又要考慮減刑,如此密集的減刑,好似每兩任總統即可減刑一次,對於犯罪的嚇阻力必然降低。

更何況,2007年減刑之後,許多出獄的更生人再次犯罪,不僅製造社會問題,受刑人回籠之後,監獄擁擠的情形又回到原點。

可以想見,減刑成為常態,所必然出現的副作用,包括犯罪率的升高、人民安全感的浮動,以減刑並沒有解決監獄超收問題等等。

儘管如此,筆者依然支持減刑。

在陳前總統入獄之後,受刑人的人權忽然成為矚目的焦點,陳前總統的待遇從雙人房,單人房附書房,到如今的培德病監,總算平息了輿論的關注。然而,人權是前總統獨有的嗎?我們解決獄政人權的方法,竟然是給予少數有新聞價值的受刑人特權,藉此來漠視絕大多數受刑人非人道的處境。

去年年底,82歲的義大利左派基進黨主席帕內拉以絕食的方式,呼籲各界關注義國受刑人人權。他說「當義大利人關心我喝不喝水,我要的是大家睜開眼睛,正視監獄裡的不人道和不正義。」

今年1月,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義大利監獄過度擁擠,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而所謂過度擁擠的標準是義大利受刑人的人均面積只有3平方公尺,大約是0.9坪。

筆者實在無法不感到汗顏。法務部規定的受刑人人均使用面積是0.7坪,還低於義大利被裁定違反人權的現況,而實際人均面積更因為超收而減少到了0.4坪。當義大利的政治人物願意以絕食來關注受刑人人權時,我們因為陳前總統有菜園而感到滿意。

根據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目的」,從我國受刑人的處境,以及偏高的再犯率來看,台灣兩者都沒有達到。

不能以非法(不人道)懲罰非法,不論減刑有多少副作用,如果獄政達不到人權的基本標準,政府就沒有資格要求犯罪者服刑。當然,這樣的邏輯隱含的是,那是否等到監獄再次超收,我們又要減刑一次?或者只要監獄不足,人民的治安就得不到保障?

這是個兩難的議題,也正是美國加州面臨的處境。加州州監獄因為擁擠(當然美國的高標準與台灣不可同日而語),被聯邦法院下令要在年底前釋出9600名犯人,可以是直接釋放,或是下放至地方監獄,然而地方監獄也已飽和。

固然,聯邦法院的要求,有「關心罪犯超過社區安全」的批評,但也正是這樣的壓力,讓加州州長不得不提出3.15億美元預算的計畫,將囚犯送往私人監獄,以減少州監獄囚犯數量。

因此,減刑絕對不是目的,而是政府必須利用減刑所爭取的時間,改善獄政人權。在2007年減刑之後,到2010年底,監獄的超收情形又回復到減刑之前的水準。換句話說,減刑的紓緩時間只有3年,但這3年,法務部必須做許多工作。

舉例而言,軍事受刑人已移交一般監獄,已經成為蚊子館的軍事監獄,應該火速移交法務部,紓解超收壓力。在這3年中,政府至少可以在既有的土地上擴增建築,增加樓舍面積;在這3年中努力降低犯罪率(如吸食毒品除罪化),減少受刑人的人數,也是有其必要。

獄政是大文章,但民意的支持是前提。人民想要有安全的生活,也希望台灣是個有人權的國度,那麼就不能再漠視受刑人的待遇。

以台灣監獄的超收情形,既然不得不減刑,減刑的範圍就並不當然需要排除特定類型在監服刑之人(如2007年減刑條例所列如殺人、強盜、貪汙等六大類型犯罪);亦即屬於這六大類型之犯罪人仍應可依其刑度較輕者(如5年以下,重罪輕罰)給予減刑,特別當這些受刑人受到「妥速審判法」之適用,且在法庭長時間流浪身心備受煎熬者(如15年以上)。

最後,減刑只能減減刑條例生效時犯罪確定者的刑期。草案中,減刑的有效時間是犯罪行為在明年5月20日之前,豈不是鼓勵犯罪?實有修正的必要。

【2013/12/09  中國時報 10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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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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