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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對嚴重失智者 罰已無意義

2014 年 8 月 5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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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載,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因結構債案遭重判7年4個月,三審定讞,即將於8月5日發監執行;馬先生罹患嚴重的失智症,因無法自理生活,依靠家人照料勉維起居,如今將獨自入監服刑。筆者對身心障礙與失智者之處境、照料之不易,感受很深;不禁疑惑:馬先生的狀況,依法真的適合入監嗎?監獄行刑的目的可以有意義的達到嗎 ?

  在法律世界裡,罪與罰是個永恆問題。

  何為罪?為何罰?何以定罪?何以論罰?在在考驗著我們對法律的認識與情感。筆者認為,罪是對已為的不法之事的評價,罰是對有罪行為之有意識的懲斷。

  以馬先生為例,在結構債的刑案中,三審定讞。意謂著司法不接受馬先生的行為,所以給予有罪的評價。但罪是不是可以有效的以罰繩之?這卻是另一個問題。罰只對於仍存有意識的犯罪者有意義,因為罰構成對有意識者的懲戒。但對一個嚴重失智者(一個失去意識的軀體)來說,罰的意義還存在嗎?

  準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心神喪失」者,得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有「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或「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應拒絕收監。除了罪與罰的哲學意義外,這樣的法律規定,還包括刑事政策的真諦、服刑者人權與社會成本等考量。

  據瞭解,馬先生家屬已向檢方遞狀,並提出多所公立醫院的鑑定報告,證明馬先生已因嚴重失智而陷入不能自理生活的狀況,請求重新評估、暫緩執行。本案現階段顯然該考量的是醫學鑑定是否真切可採的問題。

  如此,基於刑事政策及人權的考量,檢察官當應盡速審酌,無論是否接受,都應在發監日前依法裁量,給予當事人和家屬答覆。且為免疑慮、兼顧人權,更為妥適的作法是:如果公立醫院的證明足以採信,就停止執行,將案件報結;或,如果檢察官存有疑慮,應「暫緩執行」,由檢察官另送鑑定,確認最新狀況後,再做入監服刑與否的裁奪。

  令人憂心者,檢察官或監所是否會採最便宜行事的作法,也就是「先入監關關看,有問題再說」,以免被質疑偏頗獨厚。這樣的做法即使「理性」,但卻缺乏了「感性」,也就是缺乏了「同理心」。首屆唐獎法治獎得主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說的好:「法律人缺乏的不是說理,而是熱情。」

  失智不可逆轉,失智之人一旦離開熟悉環境,其身心狀況恐迅速惡化;病監或指定醫院的照護,要能如家人一般的同理心是很困難的。況且,對於依法不適入監服刑之人而言,入監那一剎那,就是監獄行刑失敗的起點。

  哲學詩人紀伯倫曾說:「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能觸碰上帝的袍服。」法律人正是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的人,輕者定紛止爭;中者斷人毀譽;重者決人生死;以人之力試行神之事,怎能不戒慎恐懼?如果你是檢察官呢?(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4/08/05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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