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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人民生氣,也不能傷法治

2015 年 12 月 7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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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滅頂」聲中,彰化地方法院對頂新案6名被告的無罪判決 ,引來一波波如燎原之火的憤怒燒向法院。

一般民眾之怒可以理解,因為多數民眾畢竟不是習法者,會從直覺去思判是非,不能細究司法斷罪的前提是求證,就如同彰化地方法院 法官所說的,不能為了「給社會一個交代」,就推翻了「無罪推定」 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但「無罪推定」原則,到底在保護誰?難道拿著「無罪推定」,法 院就可以縱放「壞人」,保護「無良企業」嗎?這要先從「上帝」談 起。

如果法官是「上帝」,擁有全觀的眼與全明的心,那麼,很好,這 世界並不需要「無罪推定」,因為,所有的「壞人」與「無良企業」 在上帝面前都會現形,上帝可以「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也就根 本用不著「推定」了。

但法官不是上帝,無法「確定」誰是「壞人」、誰是「無良企業」 ,這時,要定罪裁罰,就需要一個調查「事實」的起點,那就是「推 定」,這裡說的推定,又分為兩種,一是「無罪推定」,一是「有罪推定」。

前者,是先預設一個人是無罪的,因此,檢察官(代表國家成為原 告)如果認為他有罪,就必須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而法官必須超然 於檢察官和被告/犯罪嫌疑人,並排除個人主觀與所謂社會觀感的影 響,全憑呈之於堂的證據,來決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

後者相反,先預設一個人是有罪的,刑事案件的被告與嫌疑人,必 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這個思維,最典型的,就是在「包青天 」劇中常可以看見的場景,青天老爺威風凜凜大喊:「來人!用刑! 」為什麼可以用刑,就是因為先設定堂前之人有罪,才有以刑加之的 正當性。

如果從目標優先性的角度來看,這兩種刑事原則的目標優先順序是 不同的,無罪推定在「不錯判好人」與「不縱放壞人」這兩個刑事目標上,前者比後者優先;而有罪推定則正好相反,後者比前者優先。

而從「有罪推定」轉向「無罪推定」,這正是現代法治社會與封建 專制社會,在刑事政策上最大的「進步」之一。何以稱之為「進步」 ?因為,在無罪推定之下,即便全國之人皆曰可殺,一切還是得由證 據說話,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就得判決無罪。不會因為大多數的人覺得你是壞人,你就會被以壞人定罪,一切還是得回到證據。

我們不妨用二個例子說明,江國慶的冤案,斷送了一個無罪者的生 命,為什麼?就是因為有權力者先入為主地認定江國慶有罪,即以草菅人命的態度率斷此案;另一個例子則是2013年的八里雙屍命案,大家不妨回想,當時輿論一面倒、繪聲繪影的「斷定」媽媽嘴的呂姓老闆涉案。如果以「有罪推定」的方式,想當然爾地「公審」媽媽嘴的呂老闆,結果會是伸張正義?還是製造冤案呢?

當然,由於無罪推定要求嚴格的證據舉證,也確實不能排除提高了 縱放「壞人」與「無良企業」的機會,這時需要的就是更敬業、更積 極的司法單位,特別是檢察機關,能充分調查,詳究一切實證實據, 將無良企業繩之於法。

最後,正因為有權力者經常會濫用權力,並以其影響力製造輿論, 所以更顯得建立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貫徹,才是對弱勢者最大也最重要的保障。對於食安屢屢發生問題,人民可以,也應該生氣,但不要因為一時的生氣,傷了台灣得來不易的法治。(作者陳長文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5-12-07  中國時報 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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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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