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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廢死未成熟 也勿妖魔化廢死

2016 年 3 月 31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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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中)曾表示,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四歲的劉小妹枉死刀下,讓人痛心不忍。而這樣的痛心不忍,燃成巨大的燎原怒火,一方面燒向犯案的王姓男子,另一方面燒向了長期主張廢除死刑的廢死聯盟。

社會大眾將心比心,把同情投射在劉小妹及其家人的遭遇上,是社會正義感的展現,應可正向看待。

但是,把憤怒之火燒向廢死聯盟,則不需要。因為,嚴格來說,「死刑存廢」在本質上涉及了對「生命尊嚴」與「社會正義」的定義問題;在實踐上,則涉及對於重大惡行的嚇阻力評估以及司法判決的準確性問題。前者的定義面,嚴格說來,並沒有絕對的是與絕對的非;而後者的實踐面,也是各有主張。

在社會主流還無法接受廢死的此時,社會大眾的安全感,受害家屬的情緒,都難以忽視不論,也許還不到廢死的時候,但,這不代表「廢死」的理念是絕對的錯、絕對的惡。對於主張廢死理念的人,大家仍應抱持該有的民主包容。

另一個讓筆者憂心的是,社會出現「殺童者唯一死刑」的呼聲,要求立刻對王姓嫌犯「處以極刑」。

不談唯一死刑可能隱含的違憲性,不對犯罪情狀做個別考量,一律處死,也將有許多矛盾與風險。一則,將伴隨著死刑濫用可能導致的冤獄風險,別忘了惡名昭彰的冤獄案江國慶案,江當時即被依陸海空軍刑法中的唯一死刑奪去生命。

二則,犯案者若是精障者仍科以極刑,並不符合刑法課罰的意義,因為罰來自於罪,而罪來自於「選擇」,嚴重的精障者實際上已失去了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因此,刑罰的輕重,其實對嚴重精障者,根本不具有嚇阻力。這也是為什麼聯合國的相關委員會多次明白決議,對精障者不得課予或執行死刑。

正因為我們對劉小妹的遭遇感到痛心不忍,不管支不支持廢死,更應該要秉著公共論辯的精神,在包容意見的基礎上,對死刑的存廢進行討論。顯然,台灣現在還不到廢死的時候,但即便如此,也不宜把主張廢死的人妖魔化。(陳長文/法學教授)

【2016-03-31 聯合報 1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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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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