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閣揆陳冲本月呼籲政府與民眾相互體諒,讓房屋稅「包容式成長」,筆者深表贊同。亦即地方政府就算有意調漲,也須秉持「自住房屋輕稅」原則;反之,非自住房屋,則可以調高稅率。對老百姓來說,不論窮富,自住房屋是生活必需品,關乎居住人權乃至生存權,不能課予重稅。
此外,不宜以定義與標準模糊的「高級住宅」(俗稱豪宅)區別課稅,來懲罰人民自費提升居住品質安全的努力;台北市府有意讓實施五年的「高級住宅八大認定標準」退場,這樣回歸租稅法定原則的方向正確,但「高級住宅稅率」也應原則上排除適用於「自住房屋」,否則有些上漲地段「老舊房子」的民眾,就面臨「都更後變高級住宅,恐繳不出稅而需賣房搬家」的窘境,或不得不抗拒都更。
不動產課稅概分三類:持有稅(房屋稅、地價稅)、交易稅(契稅、印花稅)及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房屋稅的任務並非對房價上漲的「資本利得」課稅;若房子交易賺了錢,自能透過交易稅、所得稅課徵,來實踐「漲價歸公」。調高房屋稅平抑房價不僅事倍功半,還會對廣大自住房屋衍生後遺症,畢竟民眾不會因為自住房屋漲價,就有現金收益可拿來繳稅。
那麼,房屋稅為什麼漲?主因是「逾30年未調整課徵公式」導致稅基長年偏低,地方財源不足、公共建設匱乏。多縣市因此陸續調漲稅基以「合理化」房屋稅;方向上雖可接受,但不可不當波及「自住房屋」者的居住與生存權。
首先,十多年來民眾實質所得未增,房價卻漲不停,若短期大幅度調漲房屋稅,顯然會不當加重自住房屋民眾負擔。
其次,30年才調整的新制公式該適用於何時建造的房屋才公平?也生爭論。大致有兩模式:(1)大多縣市採「一刀切」,如台北市僅「2014年7月後核發使用執照的新屋」才適用新制,受影響民眾較少。然而,新舊屋賦稅差很大,有失公平,不僅降低買新屋意願,也不利都市更新。(2)另種作法是「回溯適用」(非要求補稅,法律上稱「不真正回溯」),如台南市「2001年以後發使用執照的房屋」皆適用新制,比「一刀切」公平,但影響民眾多,須留意:漲幅衝擊是否過大、折舊率及殘值是否應相對調整;例如鋼筋混凝土房屋,在現行算式下,60年老屋殘值竟有40%,顯然過高;且逾20多年未調的免徵稅標準僅10萬元,也應上修。
基上,筆者呼應前閣揆陳冲的意見,基於「自用房屋輕稅」,提出三建議:
(一)計算公式,應提高折舊率及免稅標準、降低殘值,自住房屋尤應降低稅率。適用房屋年份範圍,基於公平及永續,「回溯適用」顯較「一刀切」為佳,行政院應協商各縣市採同一方案。
(二)房屋市價,貴不在建物而在土地,工程及建材僅占一部分。但持有稅採「房屋稅、地價稅」分課的作法,滋生眾多困擾,行政院應修法改採房地合一課稅。
(三)實施時間:加稅衝擊全國人民荷包,各縣市雖有預告實施,但今年7月才引發廣大關注,絕大多數民眾是接到稅單才有被突襲之感,甚至未及申請認定自住。行政院應協調暫緩新制,於落實上述方針並充分宣導後,於2018年起在各地統一實施「房地合一持有稅」。
持有稅稅基公式長年失調,是政府失能、立法怠惰所致;如今一口氣大幅增稅,又波及自住房屋影響居住人權,又是欠缺溝通的打擊錯誤,形同全民加稅。行政院宜全面檢討不動產稅制,別拿廣大百姓的自住房屋開刀。
(作者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