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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北檢四論據推不出權鬥犯意

2017 年 3 月 27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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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北檢認定前總統馬英九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祕密,監察通訊之祕密資料,依法起訴。(本報系資料照/杜宜諳攝)

台北地檢署23日新聞稿回覆筆者16日投書〈是職責非洩密,馬英九如何證明比干之心〉,稱絕非「以政壇傳聞推測馬英九的犯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嚴守證據法則」。

然而,起訴書是怎麼寫的?

第1頁,追溯2005年馬、王「激烈角逐」黨主席,並認為馬「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並於第3、4頁再稱「馬英九閱悉(關說)內容後,因與王金平理念之差異,『圖』藉此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從以上來看,檢方認為馬「洩密犯意」的出發點,就是「因理念差異,圖藉此撤銷其黨籍」。然而,面對國會議長及在野黨領袖涉嫌司法關說,將馬的動機視為「遏止關說、維護司法公正」,不也同樣合情合理?檢方於起訴時,何不以此為論告的主軸?

況且馬耿直「笨中之笨」,確可能為維護司法公正紅線,而奮命相搏。關說案每一位涉案人,馬政府都盡可能依法處理了。監察院、檢方、行政都管不到的立委,王被國民黨考紀會處理,柯建銘獲民進黨力保,立院紀委會決議「關說不成立」。何以檢方能斷言:馬就針對王?

最重要的是,當動機存在數種合理的可能時,檢方就必須舉證證明,並排除其他可能。然而,北檢不僅未說明為何馬的動機非出於「遏止關說」;所列事證,也無法論證「兩人施政理念不合」是真實動機。因此,才令人疑慮:起訴書數度出現的「政爭」指控,究竟根據何在?

檢方23日新聞稿中整理四論據。但仍看不出來如何能推論出「因理念差異、施政無法貫徹」所致權鬥意圖:

首先,從起訴書49頁(三)以下的部分所舉證據,至多只能推論馬身為黨主席,積極處理涉嫌司法關說的黨員而已。特偵組記者會後,身居要職的黨員疑似有不當行為損害政黨形象,政黨「依序」召開考紀會,有何不當?如何能就此推論是因為「理念不合」私怨所導致?

其次,起訴書第53、54頁指出「考紀會撤銷王金平國民黨黨籍之處分,經法院認定違法並認無效」。事實上,如起訴書所載,考紀會的處分之所以不合法,無關乎實質內容,而是因為考紀會組織上有欠允當(考紀委員非經黨代表大會選出);更何況,黨籍案民事判決,不無未能慎斷民主政治中政黨政治(特別是不分區民代角色)之疑慮。因此,此點無法推論馬有任何不當的主觀認知。

再者,就教唆部分而言,起訴書74頁稱:「由黃世銘二度報告之內容以觀,被告早已深知如命黃向江報告使江了解案件之來龍去脈,黃世銘無可避免必須詳予揭露偵查中…辦案內容…。況被告命黃向江進行報告時並未預先設限黃可得洩漏之範圍及內容,衡情黃自會基於公務行政倫理,持相同之專案報告等資料予江閱讀,並親口一一解說詳述而洩漏。」

先不論黃世銘當下主觀上對其行為,確信不會構成洩密罪,馬英九自然也不認為黃向江報告屬於洩密行為。筆者不解的是,面對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總長,馬既未強令黃揭露所有的辦案內容,當然可能是信賴檢察總長依其法律專業、獨立職權,會在合法前提下向江報告。為什麼總統會因為沒有向總長設下「得以報告的範圍」,主觀上就有了教唆洩密的故意?

檢方的解讀,可能肇因於資訊的先入為主;歷經媒體3年前大肆報導各種故事及臆測,檢方也是人,易形成「不信任馬英九人格」的心證。但是,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需嚴守「無罪推定」,固然可以大膽假設以發現真實,但更應謹慎客觀求證,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至少,檢方也應兼以「對被告有利」的善意推定角度雙軌論證。

也因此,筆者才說「檢方起訴書寫得認真,但其中的臆測、部分邏輯令人費解,亦未持平呈現有利被告的論點。」

最後,本案對憲法國政實務影響深遠,北檢起訴見解過度限縮總統合理的決策空間。總統職權模糊空間的問題,宜由立法權制訂「總統職權行使法」以明確化。北檢幾次說「虛心受教」,人民的期待更是「虛心斷案」。

心是虛是滿,一念之間。

(作者陳長文,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70327 中國時報 1060327】

北檢323新聞稿 by cvchen1973 on Scr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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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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